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许泷允
“采购主管收受回扣被判刑,这样的教训太深刻了!”12月4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韩龙走进案发企业以案释法,在企业中层骨干中引起强烈反响。
2024年3月,案发企业审计部门经审计及询价发现,李某经手采购的材料价格高于国内市场价格30%左右,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某2007年入职该企业,经过5年时间,晋升为采购部主管,手握公司物资采购的关键权力。被抓获后,李某供述称,在采购部工作期间,有些供应商会给“好处费”,收下的钱款主要用于家庭开销,购置房产、还贷款及信用卡等。还称“刚开始我是拒绝的,后来就收了一些,因为与供应商熟悉了,大部分是他们借给我的。”
“李某在采购上具有话语权,再加上供应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就提出按货款的2%扣除税款后作为回扣给他。我们收到转来的货款后,就会将回扣钱给李某打过去。”供应商王某说。
是借款还是回扣?如何准确界定李某与各供应商之间的经济往来性质?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某对接的供应商达100多家,遍布全国各地,资金往来记录海量繁杂,便通过侦查协作机制,申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寻求法律监督支持。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刚介绍,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涉自贸案件办理机制,迅速组建专业办案团队提前介入侦查,制定详细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资金流向、交易合理性等方面入手,对李某及相关人员账户逐笔进行核查,调取海量银行流水、交易合同等证据。
经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2014年3月27日至2024年7月3日期间,李某非法获利共计242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李某利用其担任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直接多次收受供应商好处费、采购回扣款等,非法获利242万余元,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于其辩解部分金额为借款,经查,其作为公司采购主管,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具有相当的决定权,其以采购方身份,以“买房子没有钱”等理由向具有特定对应关系的对方即供应商借款,其借款对象均系供货商的业务人员,且借款金额均较大,但并未出具相关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其辩称为借款关系明显不符合常理,是名为借款实为收取的供货商贿赂款,为非正常借贷关系。
11月20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结后,针对暴露出的企业内部管控漏洞,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检察院及时向某科技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围绕完善采购审批、建立供应商动态评估、强化财务监督等提出系统性整改方案,并组织干警深入相关企业开展以案释法,将个案教训转化为全员警示,实现“惩处一人、规范一企、教育一片”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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