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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小微企业减半征税

时间:2014-07-30 08:51:53|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19302

“如果按这项优惠政策规定,我公司每年预计可减税1万多元。这笔资金足够我们公司的电话费、水电费等零星开支了。”昨日,生产纯净水的小微企业经理王先生高兴地说。
王先生所说的政策是指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我市将实施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政策由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扩大至10万元以下。

据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悉,从2010年开始,我市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含6万元)以下。2014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含6万元)再扩大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

市地税局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此外,根据市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从即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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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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