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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寿放花需注意 炮竹伤人要赔偿

时间:2014-10-08 08:34:09|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18125

驻马店广视网网讯(通讯员:王振)近日,平舆县平舆县西洋店镇后岗村委邢庄村民刑某在为其父过寿的过程中,由于未尽到安全义务,致使12岁小学生李某受伤。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邢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72424.67元,给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

2014年1月12日,原告李某到其姑所居住的平舆县西洋店镇后岗村委邢庄玩耍。当晚18时许,被告邢某为其父亲过寿时,在其家门前大路上燃放烟花,烟花燃放后,被告未及时清理现场,原告李某将烟花筒携带至烟花燃放地点旁的沟内,后烟花发生爆炸,将原告李某面部炸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平舆县人民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用1809.2元,处置费50元,后当日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治疗至2014年3月22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94691.92元,购买人血蛋白花费6890元。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后期医疗费用约十万元人民币,花费鉴定费用600元。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被告邢某为其父亲过寿燃放烟花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及时清理现场,致原告李某受伤,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原告李某的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案发时,原告李某的监护人并未履行其监护职责,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对于原告李某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经核准为医疗费用96501.12元,处置费50元,人血蛋白费用6890元、后期医疗费用约100000元,鉴定费用600元,以上共204041.12元。除去被告邢某已支付的5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72424.67元。平舆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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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申晴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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