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广视网讯:(通讯员:夏雨)近日,一场由离婚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张亚凤(化名)、刘欣(化名)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9年,家住驻马店驿城区某村的张亚凤与丈夫刘振(化名)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双方的女儿刘欣由张亚凤抚养,三人从村里分得的5.4亩责任田平均分,每人1.8亩,各自耕种。但两人离婚后,由于张亚凤带着女儿刘欣离家外出,并没有对责任田进行划分, 5.4亩土地全部由刘振耕种、管理。
2012年,张亚凤所在村庄的土地被征用,补偿标准为每亩36700元,青苗补偿为每亩800元,张亚凤家原有的5.4亩土地被征用了2.88亩,获得土地补偿款105696元和青苗补偿款2304元,全部被刘振领取。张亚凤和刘欣在要求获得各自的那份补偿款未果后,一起将刘振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被擅自领取的35100元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及利息,同时退回剩余的2.52亩责任田。
驿城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村民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表现为村民对取得的集体所有的责任田依法进行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该规定说明,离婚时应对离婚双方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且不禁止双方达成分割协议,所以张亚凤和刘振达成的责任田分割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张亚凤和刘欣有权随时收回被刘振耕种的、属于她们的份额,因此,105696元征地补偿款属于刘振的只有三分之一,其余的70464元应属于张亚凤和刘欣。
近日驿城区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被告刘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亚凤、刘欣土地补偿款35100元和1.68亩责任田,至此,一段因离婚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也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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