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等法院发布一则案例,某数码公司员工刘某在离职时,因个人认证的微信账号与公司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最终还是被判返还公司。
笔者梳理案情后发现,早在数年前,该数码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后提供给许某使用。许某离职后,又给在职经理张某使用。而在刘某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后,由其使用,同时刘某进行了实名认证。两年前,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和昵称予以变更,被公司发现后,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返还,遭刘某拒绝。此后,该数码公司跟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等,并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发现,在现实的法律法规中,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并未以明确确权的方式予以规定。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微信账号权益归属进行充分论证后,认定为工作微信账号,并判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用、使用等财产性权益,这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价值和客户资源,值得赞扬。
事实上,微信账号属于一种虚拟财产,而针对特定场景的微信账号,包括昵称、头像或个性签名等个人资料,因承载了个人的隐私和信息。一般而言,应该属于个人所有。从其流转过程来看,该微信账号确实属于工作微信范畴。而导致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能加强内部管理,没有明确规范员工使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即没有明确该微信账号属公司财产。由此,笔者认为,不管该微信账号的最终归属如何,首先微信账号中的个人信息应该得到充分保护。公司要求离职员工归还账号,如果存在管理上的失误,则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笔者了解到,员工使用个人信息注册微信,并利用该账号完成公司任务并不鲜见。为避免发生类似的权属争议,建议公司和员工提前约定账号归属权。(评论员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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