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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学前教育“去小学化” 法律有保障→

时间:2024-11-10 10:05:17|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点击量:3211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幼有所育

学前教育“有法可依”

 

据统计,到2023年,全国在园幼儿人数已达4093万人。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服务保障对象为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中三周岁到小学前的儿童。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1.1%,这部法律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强调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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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湛中乐: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以及社会支持的这样一个体系,对于我们老百姓所关注的问题,给了一个明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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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普惠的学前教育是人民所盼,也是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责任不明确,公共财政在学前教育成本中的分担比例偏低。《学前教育法》的出台,为健全教育保障机制、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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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国家高端智库教育国情调查中心主任 张志勇:通过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是政府主导的事业,要用普惠性的学前教育资源占主导。比如小区要配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这是法律所要求的。如果政府不履行这个责任,可以追责。

筑牢安全防线

保障学前儿童各项权益

此外,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从安全管理、名誉隐私等多维度出发,为学前儿童的各项权益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保障。

 

针对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学前教育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了明确规定。从在园期间的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到安全措施、安保人员配置、应急反应机制,再到校车安全管理、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周边区域建设的危险、污染隐患等,《学前教育法》设立了一整套关于安全管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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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立法还特别规定了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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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五路幼儿园园长 齐宝清:这些具体的要求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关注园内的安全,还需要与外部的治安管理部门紧密协同合作。不仅要加强教职工的日常管理,还要重视每一名教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及时察觉潜在的安全风险。

保障特殊群体

平等享受学前教育

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还特别关注了学前教育中的特殊群体,比如提出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此外,《学前教育法》还对残障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予以了规定。

 

天津师范大学教授 梁慧娟:学前教育法主要从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政府应该通过多种形式保障,提到了在特殊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包括康复机构接受教育。一个是残疾程度不那么高,在学前教育法里明确普惠性幼儿园有义务接收他们。接收了以后,怎么创设无障碍的环境,学前教育法也有一些非常明确的指引。

科学保教

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

此外,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将保育教育的方式、内容纳入规范管理范畴,对学前教育“去小学化”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

提供托育服务

在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附则中则提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专家表示,托育的孩子年龄小,自理能力弱,需要的安全保障更高。

要特别注意提供托育服务的前提是要满足学前教育普及,而且要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因为托育并不是向低龄儿童的简单服务延伸。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国家高端智库教育国情调查中心主任 张志勇:我们有些学前教育资源可能比较富余,有条件吸纳一部分孩子在这里进行托育服务。很重要的前提是条件,以照护养护为主的托育阶段教育,它需要的师资条件与办幼儿园条件是大不一样的。一旦做托育服务,必须把相应条件进行配备。

(总台央视记者 高晨源 王帅 杨滢 王侃 苏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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