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步,是一种有目的地在城市的郊区、农村或者山野间进行中长距离的走路锻炼,是比较典型和普遍的户外运动。很多单位、学校会组织这样的活动。小张交费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其间偏离路线,突发疾病,意外身亡。这种情况,谁来承担责任?参与者和组织者之间又如何分配责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日前(9日)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判决小张承担主要责任,收费组织这次活动的被告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什么?对此类活动有何建议?
交费参加徒步 意外身亡
事情发生在2023年9月,被告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户外运动活动信息,其中载明了活动路线、报名须知、活动守则、免责声明等内容。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 丁兆刚:小张报名参加了由被告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并交纳了活动费用98元,包含交通、领队和保险费用。小张在报名信息的“户外经验”中描述:有一定户外经验和露营经验,去过东灵山徒步露营,徒步过喀纳斯、京西古道、鹿皮关长城等。
2023年9月10日,小张随团乘车至河北省怀来县某景区参加徒步活动。当天下午3点48分,有团队成员发现小张的红色背包,之后确认小张丢失了。
丁兆刚:只有包,不见人,团队成员在红色背包附近找寻小张,找了近3个小时没找到。下午6点40分,领队报警。5天之后,也就是去年9月15日,通过公安、消防等力量在景区的搜救,在景区西侧坡下20米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确认为小张。法医通过勘查现场以及对死者尸表进行检验,现排除他杀、自杀可能。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小张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谁为徒步者意外死亡担责?
小张的亲属认为本次徒步活动的组织者、领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小张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4千多元,并向小张的亲属赔礼道歉。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 信小静: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活动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首先,被告公司作为此次徒步活动的发起人,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且向所有出行队员收取98元的活动经费,具有一定营利性质。
组织者未尽更高程度注意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信小静:被告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组织的活动的安全性进行保障,但在人员登顶休息后,未及时关注仍在休息的小张的身体状况,而是丢下小张让他等待后续队员,就继续组织队员前行,未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应对小张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者偏离路线
未将身体不适告知组织者 自担主责
小张在报名信息的“户外经验”中描述自己有一定户外经验和露营经验,还列举了自己徒步过的地方。小张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他对自己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信小静:小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被告公司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中,应遵守活动的组织安排,跟随由被告公司安排的领队统一行动。发现其尸体时,他的位置是处于路线之外的西侧山坡密林中,而且事发后,也是在公安、消防等组织大量人员在徒步路线附近搜救了5天后才发现他的尸体,说明他应该是偏离了徒步路线。而且小张发现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向领队报告,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因此法院认为小张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小张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由被告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本着案结事了,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
丁兆刚:参与登山徒步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的,参与者请求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信小静:无论是参加徒步、登山,还是其他的户外活动,参与者要合理考虑自己的身体情况,严格遵守活动组织规则,遇到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与活动组织方沟通,以免发生危险。而活动的组织者也要仔细评估户外活动路线的危险性,随时关注参与者的身体情况,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实际户外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活动顺利安全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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