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广视网讯:(通讯员:李森吕航)2012年3月23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2010年9月8日21时许,在泌阳县花园路与团结路交叉路口处,李某驾驶无牌桑塔纳车与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某受伤、摩托车损害后,后李某逃逸。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高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为高某支付医疗费5000元。同时肇事者李某几次去医院探望并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高某起诉至泌阳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共计72426.37元。该案件经过一审,判决李某赔偿高某258512.36元,高某不服,上诉中院,后中院发回重审。在上诉期间,高某曾多次扬言要上访并且有过激语言。在2012年2月29日马庭长询问高某时,高某情绪激动时说:“我要求法院公正处理这个案件,如果还处理不中,我就在你们法院喝药自杀,我今天就带着药瓶子。”得知这一情况后,马庭长迅速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召集审监庭全体同志会议,大家一致认为:联合交通管理部门,共同介入此案件处理,方能将矛盾最小化。
在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过程中,马庭长尽力寻找双方的平衡点,一方面交警们向其宣传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同时马庭长痛斥李某这种无牌驾驶行为,使其感觉到自己理亏,并达成对其有内疚感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同时希望肇事者考虑伤者者家属的心情,尽量在经济上补偿他们一点,毕竟人家是又受罪又花钱,这事搁谁头上,谁也气不过。在泌阳县审监庭的主持下,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严厉训斥和法官们苦口婆心的调解,历时4个小时,中间对次背靠背协商,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李某和高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李某一次性赔偿严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5100元整。2、涉及交警部门的费用由李某承担。3、本次事故作一次性解决。
后高某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法院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私下和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撤诉。至此一起历时将近三年的民事纠纷,至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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