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与王某签署借款协议,李某为保证人,后王某拒绝还款,安某近日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发现借款协议原件中,保证人李某的“保”字已被黑色笔涂抹,按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已过6个月的保证期,无需承担责任。但“保证人”的“保”字去掉变成“证人”后,结合协议第三条写明的“李某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某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该协议属格式条款合同,在李某表示不作担保人时,双方同意把保证人的“保”字直接涂掉。安某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李某对借款协议第三款注意,致使李某对证人不该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签署协议时如发现格式合同不符合自己意愿,不要直接涂改,如有不明或歧义可找律师咨询,以免日后引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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