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冬,家住平舆县玉皇庙乡的李某(女)和陈某(男)在村里办了“结婚”酒席。在同村人的眼中,二人算是“结婚”了。并未领取结婚证的二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然而,性格迥异的两人生活中经常争吵,感情也愈发冷淡。2011年的一天,陈某向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当初的彩礼钱,但遭到了李某及其父亲李某甲的拒绝。
一怒之下,陈某将李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当初下的彩礼钱6.6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甲、李某甲的妻子杨某、李某共同返还陈某彩礼钱46560元。但是,收到判决的李某一家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视若无睹,拒不履行。眼看要钱无望的陈某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送到李某甲手中后,拥有履行能力的李某甲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他认为自己女儿已经嫁给了陈某,二人即使离婚,女儿也已经“吃了亏”,没有返还陈某彩礼钱的根据。
结果
近日,平舆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强制执行通知书已依法送达的情况下,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已支付陈某申请执行的款项,并得到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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