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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500米红线,河南拟立法保护“母亲河” 黄河滩地不得建商业住宅

时间:2022-03-30 09:36:36|来源:大河报·豫视频|点击量:12425

 划定500米红线,河南拟立法保护“母亲河” 黄河滩地不得建商业住宅

郑州黄河湿地公园附近的河道

记者 邵可强 文 白周峰 摄影

3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中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500米,滩地不得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等。

“小切口”立法加强黄河河道管理

河南黄河河道长711公里,涉及8市28县(区)1312个自然村庄,居住有152.69万人口,是黄河保护治理的重点、难点、关键点所在。

黄河河道既是行洪、滞洪的通道,也是滩区群众生产生活的场所,不但承载着河南粮食安全、供水安全的功能,也直接影响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以河道管理立法‘小切口’服务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大格局’,对推动沿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河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申延平表示。《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一条,主要对规划编制、河道整治和建设、河道管理与保护、黄河河长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条例(草案)》对河道的建设利用作出明确规定,黄河河道内的滩地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滩地不得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城镇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500米,乡村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100米。黄河滩区不得设立新的村镇和厂矿,已从滩区迁移到大堤背河侧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迁回滩区。关于滩区居民的迁建,《条例(草案)》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外迁作出规定,明确迁建原则、迁建工作责任主体、迁建后阻碍行洪的设施拆除等。

非法采砂最高可罚20万

根据《条例(草案)》,黄河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或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建设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等设施。

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河长+”制度

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草案)》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明确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草案)》还明确“河南黄河实行‘河长+’”制度,对“联防联控机制”“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河长+庭长”等有效的机制、制度进行了立法确认。

保护、传承、利用黄河文化

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方面,《条例(草案)》规定,黄河历史上留下的旧堤、旧坝、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黄河河道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等文物的保护,对涉及黄河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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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魏敏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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