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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咋享受?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了

时间:2024-07-29 14:59:24|来源:人民日报|点击量:724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享受(政策解读·问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围绕读者普遍关心的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近日进行了解答。

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问:“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什么,申报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符合条件的新设企业也能申报享受减免

问:如果是今年新设立的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对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来说,只要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再申报享受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申报当月及之前“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问:如果企业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比如,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10000平方米,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按50%计征税费。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元)。(本报记者 王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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