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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消法条例丨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消费者应勇于说“不”

时间:2024-07-01 08:52:41|来源:新华社|点击量:897

新华社杭州6月29日电(记者张璇)“订单不退不换”“注册视为同意”“管辖仅限本地”……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后,往往手足无措。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介绍,其调研数据显示,八成多受访者遭遇过不公平格式条款,近半受访者表示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后仍然会继续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陈音江说,条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详细列举了格式条款不得包含的内容。这为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划定了明确“红线”,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生活场景需要通过线上完成,演出订票、在线旅游、在线文娱、网购快递、医疗美容等新业态也成了“霸王条款”重灾区。

“想用就签,不签别用,App里的‘霸王条款’很难拒绝。”上海市民王女士说。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浙江省在合同格式条款抽查中发现,多个平台存在“霸王条款”问题。例如抽查到某平台写有“本平台有权不定期修订条款,如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请用户立即停止使用服务。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App公布,即产生效力”。也有某平台写有“请您知悉并认可:本平台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而向您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本平台同等的保护您隐私的责任,则本平台有权将您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海滨说,“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App公布即产生效力”等说法,不仅涉嫌免除经营者在实施前至少七日进行公示的义务,而且还涉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时,经营者以未经消费者同意的“将发布的各类规则”约束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当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应勇于说‘不’。”陈音江建议,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释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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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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