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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时间:2018-03-16 15:32:22|来源:光明网|点击量:13330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监察法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说:“党统一指挥,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就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权威高效,就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自2016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从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开展试点,到目前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委全部成立,一个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形成。

“作为试点省份,我们实现了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说,制定监察法,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代表委员们认为,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制定监察法,是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求。

“制定国家监察法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编织制度的‘笼子’。”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西宁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沙沨表示,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草案对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内容全面,体现了‘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立法精神。”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温秀玲认为,草案规定科学严谨,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反对腐败,推动了国家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与时俱进。

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临泾镇席沟圈村党支部书记马银萍代表说:“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实实在在堵住了群众身边‘微腐败’的缺口,使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张慧说,监察委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是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山认为,这次宪法修改专门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保障国家监察权在宪法框架下有序运行。

“善治需良法,制定监察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这个原动力。”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文敏委员说,“草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贯通执纪执法,攥指成拳形成反腐合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系统,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制机制不畅等问题,使反腐败工作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从根本上制度上遏制腐败,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咸宁市市长王远鹤说。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高新才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说,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坚决防止‘灯下黑’。”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蓝佛安代表说,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首先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加强自身建设。同时,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规范化建设,通过建制度、立规矩,规范内控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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