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莫纪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3月11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顺利通过,顺应了时代潮流,反映了党心和民心,集中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次宪法修改一项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共有六个条文,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此外,宪法修正案还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以及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作了相关补充规定,或者是删除了现行宪法条文中关于行政监察制度意义上的监察内容。作上述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日程安排,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之后,将根据修改后的现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以及相关宪法条文的规定精神,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因此,从立法先后次序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在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通过之后再行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保证了监察法的制定具有充分的“合宪性”,也为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有效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监察法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修改宪法对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最显著的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监察机关来说,作为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的监察职权是宪法赋予的,因此,根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原则的要求,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权必须受宪法和基于宪法制定的监察法的制约,必须要秉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精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严格地行使监察职权,不能因为自身承载着反腐败的功能而随意超越宪法法律行使监察职权,在宪法和监察法面前,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也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然,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同时又通过制定监察法来保证监察机关具体行使各项监察职权,首要之义是保证监察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大胆独立地行使监察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监察机关的地位由宪法加以确定,本身也意味着监察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履行监察机关的职权,承担不得侵害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义务。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权时,主要依据监察法来开展工作,但与保障监察对象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也必须得到监察机关的尊重和遵守。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对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将对监察对象人身权利的限制牢牢地约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总之,通过修改宪法继而根据宪法修正案制定监察法来肯定和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设立依法独立享有监察职权的国家监察机关,将会全面有效地推动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办事、依宪办事,在遵循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的前提下,发挥自身在反腐败上的制度特长,从而不负党和人民的嘱咐和重托,扮演好党和国家反腐败专责机关的角色,成为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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