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监察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监察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伴随着事关全局的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监察制度被赋予更丰富的内涵,寄予了更大希望,引发代表委员热烈讨论交流。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监察法的制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认为,监察法的制定实施一定会产生很好的作用。从监察法形成的制度基因看,它是对中国传统制度文化基因的扬弃,是对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基因的继承和发扬,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实践经验的总结。从监察法制定过程看,比较好地处理了四个关系:一是较好地处理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先改革,在改革的基础上进行总结上升为法律。二是较好地处理了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先修订宪法,宪法通过后再制定监察法。三是较好地处理了贯彻中央部署与充分体现民意的关系,在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后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四是较好地处理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从监察法基本内容看,坚持了七个统一。一是坚持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二是坚持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统一;三是坚持了查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统一;四是坚持了资源集中与力量整合的统一;五是坚持了授权与控权的统一;六是坚持了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统一,强调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七是坚持了严惩腐败和保障相关人权利的统一,特别是在一些强制措施的使用上设置了条件和必要程序。从监察法的功能和作用看,一是巩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反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规范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三是加强了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对于保障人民权利具有重要价值;四是完善了国家政权结构,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法治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告诉记者,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现在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
监察法的出台亮点纷呈
对于监察法出台的诸多亮点,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夏红民进行了盘点归纳。第一,监察法是彰显“四个意识”“四个自信”的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第二,这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科学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要素,为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提供了宪法层面的“出生证明”。第三,这是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经验以法律形式的全面固化,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范围等,从源头上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难题,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第四,这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的又一制度样板,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相互映照,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区别性和一致性,折射出纪法衔接贯通的战略考量。同时,运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将留置定性为非刑事强制措施,明确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第五,这是对国家监察权从严监督制约的“法律之笼”,严格规定了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程序,并从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等方面对监察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昭示了“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鲜明导向。
推进监察法更好落地实施
谈到如何推动监察法落地生根、有力实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教授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各级监察机关要深刻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及监察法的立法原意。第二,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切实保障被留置人员的权利、被调查人的权利,在留置措施的使用上必须要慎重。要经过集体研究,要报上级备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防止非法取证,防止超期留置,防止滥用职权。将法律执行好,不负人民重托。第三,各级监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和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以后,经过调查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以后也不是全都提起公诉,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第四,各级监察机关要提升人员素质,强化内部监督。现在的监督措施包括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的制约、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这些监督措施有的是刚性的,有的是软性的,因此强化监察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很重要,这在法律草案条文里也有相关规定。
“要用有力有效的行动确保监察法实施到位。”全国人大代表、吕梁市委副书记、市长王立伟表示,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监察法。二是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好监察法。三是规范执行监察法。严格执行监察法规定,实现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好“施工队长”,确保规范执行,不走样、不跑偏。四是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强化队伍建设和对权力的监督约束,统筹抓好监察队伍政治和专业建设,全面提升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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