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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2017年清洁取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1-01 09:06:01|来源:|点击量:339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供电公司、燃气公司:

《驻马店市2017年清洁取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8日

驻马店市2017年清洁取暖“电代煤”

“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市清洁取暖及“电代煤”、“气代煤”工作,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入户核查、三方确认、组织改造、限时办结、组织验收、结算补贴的操作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就“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对2017年1月1日—2017年10月30日新增的以非集中采暖方式取暖的“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设备购置一次性补贴和运行补贴。居民购置的取暖设备需为《河南省电代煤、气代煤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豫发改能源〔2017〕319号文件附件2)内的取暖产品,且购买发票与实物相对应,户内没有燃煤取暖设施。符合条件的居民用户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居住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逾期不再享受补贴。

二、补贴政策及标准

(一)放宽阶梯电价。对完成“电代煤”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能替代电价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6〕1085号)精神,增加非集中供热区域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一档电量,由用户每年1—3月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经确认后,一档电量每年增加300千瓦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试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二)鼓励电力市场交易。对采用电锅炉、地热、地泵等集中供暖方式向居民供暖的企业,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三)设备购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按设备购置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每户不超过1000元,购置费金额以设备购置发票为准。每户居民只能享受“电代煤”“气代煤”中的一项财政补贴。“特困户”和“五保户”自行承担的费用由所在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四)设备运行补贴。采暖期(2017年11月15日零时至2018年2月25日零时)内,对于“电代煤”用户,超过基础电量部分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000千瓦时,超过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对于“气代煤”用户,采暖期内按用户每月超过50立方米后的用气量,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200立方米,超过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特困户”和“五保户”自行承担的费用由所在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补贴发放流程

(一)四方确认。符合条件的“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持取暖设备购置发票向居住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驻马店市2017年清洁取暖“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确认单》,由所在行政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发改委三方按照“电代煤”“气代煤”认定标准核定后,在确认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运行补贴确认单由县级供电公司或天然气公司汇总上报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经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将应该享受补贴用户名单提供给县(区)财政部门。

(二)补贴结算。设备购置补贴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享受补贴用户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用户银行卡账户。设备运行补贴由县(区)供电公司和天然气公司进行运行补贴相关基础数据的核查统计,对照确认单对相关用户采暖期内增加的用户量和超出第一阶梯的用气量进行核查统计,向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享受运行补贴用户用电量和用气量及应享受补贴金额,经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享受运行补贴用户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运行补贴资金支付到补贴用户银行卡账户。

四、补贴资金筹措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中央、省财政拨付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向“电代煤”“气代煤”倾斜。各县(区)政府要将“电代煤”“气代煤”补贴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补贴资金采取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各县及驿城区、经济开发区,由县(区)本级财政负担;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由市级财政负担;市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用电、用气优惠政策。

五、补贴资金监管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对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区)财政局要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电代煤”“气代煤”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和本区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操作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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