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与其他一些国家在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上的不同传统与选择,使得国内外总有一些势力试图使我们改旗易帜、改弦易辙,一些错误思潮也在我国暗流涌动、乘机发声。因此,为了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与批判错误思潮,就是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必须持续进行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在错误思潮造成的不良影响中,法学领域一直备受关注,分析和批判法学错误思潮对分析批判其他错误思潮具有借鉴和参照意义。一段时间以来,学术界中以尊崇三权分立、西方宪政民主、司法独立等为代表的错误法学思潮时有出现、不绝于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干扰了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因此,亟需持续地对错误法学思潮展开有理有据的批驳,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不受干扰、不受误导、不受阻碍。
同其他很多错误思潮一样,错误法学思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干扰、误导和阻碍,在于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兼容乃至根本对立。错误法学思潮的立场、观点、主张及其理论体系,以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为样本,奉资产阶级法治理论为圭臬,或者主张以西方法治模式为优位经验从而重塑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或者倡导以西方法治理论为“普世”模板,试图颠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方法原则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错误法学思潮的宣扬、蔓延和泛滥,借助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出现的暂时性、阶段性的问题和探索性的失误的渲染,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并加剧了社会公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及其理论的误解和质疑,社会公众一定范围的认识混乱也由此而发端,对错误法学思潮批驳的重要和必要由此也可见一斑。
错误思潮的弊害,既影响理论,又干扰实践。在法学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和实践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错误法学思潮或者直接地否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或者间接地质疑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根基。错误法学思潮或者直接将资本利益置于最广大人民之上,或者间接将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排位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前。错误法学思潮或者直接要求资本者的权益诉愿应以法律制度方式予以表达,或者间接主张资本者的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错误法学思潮或者直接为西方“普世价值”进行辩解,或者间接推广“普世价值”从而取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错误法学思潮或者主张全盘西化,以西方法治模式彻底否定中国的法治实践,或者间接以西方法治模式改造中国的法治体系。错误法学思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所带来的种种弊害,更进一步彰显出对它的批驳是非常必要和极端重要的。
在当今世界局势总体仍处于“西强东弱”的情况下,错误思潮不会停止对我们的干扰和误导。我们对错误思潮及其各种变种形式应做持续、深入和反复批判的准备。就法学领域而言,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虽有复兴,但仍处于低潮时期,承载错误法学思潮的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仍然处于外观上的强势地位。自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以来,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客观上暂时处于低潮的历史阶段,致使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相对于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和实践而言,外观上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占优势,信崇、迷恋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情绪也由是滋生且短期难以消弭,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建设领域中探索性的失误也强化了部分人对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信崇和迷恋。
第二,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仍处于不断探索、创新过程之中,历史并未提供现成的、拿来便可用的法治摹本,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过程中的失误在所难免。在失误发生之时,错误法学思潮也就会乘“虚”而入。如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一样,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并没有向世人提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摹本,社会主义政党只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原则,将之与本国具体实际国情相结合,领导本国人民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开创出适宜于本国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即使是历史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政权曾经就法治建设作出过伟大尝试,但也不足以成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对其实践和模式不加识别地予以复制的理由,更何况其实践和模式本身也难免存在失误。探索过程中的法治实践失误的必然存在,也引起错误法学思潮如影随形,不可能短时期内根除。
第三,社会主义中国目前最大的国情是我们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对错误法学思潮的持续批驳是实现此目标之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极大地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持续批驳错误法学思潮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理论界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的法学原理与方法论为指导,持续批驳错误法学思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为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定团结提供思想武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科学指南。
凡上种种,都决定了必须对错误法学思潮给予持续性的批驳。马克思说过,“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我们既不能期望一蹴而就地完成批驳错误法学思潮的任务,也不能想象一劳永逸地解决法学思潮的问题。同样,对其他错误思潮的批驳也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并且要持续深入地坚持下去。唯有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才能不断推向前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方能顺利实现。
(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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