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局长 焦春平
新时代,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与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深度融合,使得人类社会快速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我国政府现有的治理模式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政府治理过程中能否对大数据进行合理运用,挖掘数据的价值,以及发挥信息的作用,是当前政府实现现代化治理的重要举措。
一、大数据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意义
(一)有助于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大数据时代,拓展了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只要政府能以开放的心态,给公众提供广泛的参与机会,就能够通过微信、微博等各种社交媒体收集到公众的社会行为数据,并通过对这些社会行为数据的深度分析,了解公众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偏好,听到公众的真知灼见,做到集思广益,真正实现从“象征性参与”到“实质性参与”的突破,促进公共决策民主化,为公共决策科学化打下坚实的民意基础。
大数据时代,夯实了公共决策的量化基础。运用大数据、统计软件等相关技术分析工具,对所收集的碎片化、多样化、价值度低的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就能够揭示出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社会现象中的一些关联关系,并预测其发展趋势,为决策者有效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大数据改变了过去那种依靠个人经验、注重定性分析、粗放式的公共决策模式,形成依靠科技手段、重视数据收集和定量分析、精确化的公共决策模式,不断推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建立大数据辅助决策的政府治理方式,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
(二)有助于公共服务精细化人性化
大数据特别是“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推进公共服务精细化人性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供了重要支撑。
通过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政务服务大数据平台,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信息资源系统,建立完善人口、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相关信息库,把涉及政务服务的证件数据、相关证明数据集成化和标准化,利用大数据平台共享交换,实现政务服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同时,通过大力推进电子公文和电子证件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进行网上验证核对,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公众少跑腿。通过简化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避免服务对象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为公众提供方便、高效、精细化的公共服务。
通过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门直接面向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事项,规范其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相关要素的同时,将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服务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实体办事大厅)。通过对政务服务大数据的分析,提前把握和判断人民群众的办事需求,在满足公众一般化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智能化、人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单一服务为多元服务,促进公共服务精细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有助于公共管理透明化高效化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自媒体的普及,公众可以随时在网络上无背景地交流,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通过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不断推进政务数据透明、公开、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实现“数据民主”。这样不仅有助于公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对公共事务的看法,而且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公共管理透明化。尤其是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对公共管理的一些风险点及时进行监控,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提高监督能力,让那些想搞腐败的人不能腐败,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在促进政务服务规范化的同时,通过对政府部门和窗口单位政务服务的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就能够了解不同岗位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哪些岗位业务比较繁忙、哪些岗位业务相对轻松,了解所在岗位人员个人业务熟练的情况及办事效率的高低。此外,还能够了解不同时间段公众来办理业务的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促进公共管理的高效化,最终实现精兵简政。
(四)有助于社会治理精准化法治化
政府部门利用网络、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不仅能够畅通沟通渠道,深入了解社情民意,而且能够收集许多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社会舆情大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甄别各种社会风险,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防止出现社会危机,变被动为主动,真正做到源头治理,提升政府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能力。这种数据驱动的社会治理,能促进社会治理的精准化,不断提升政府应急管理能力。
政府部门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不仅能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普及各种法律知识,而且能够深入细致地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回应各种社会关切,把群众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依法依规解决好,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能力,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解决,能够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存在的漏洞,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真正做到良法善治,不断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能力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大数据基础设施薄弱
1.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我国的网络覆盖范围不够广,城乡宽带网络普及水平不高,差异比较明显。目前,尚未真正建成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网络基础设施,难以满足业务量大、实时性高的网络应用需求。尤其是人均带宽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网速慢、费用贵,一直备受网民诟病。
2.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滞后。虽然各级政府都建立了政府门户网站,但是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交换平台,更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同时,政府数据网站、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公共数据开放网站以及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滞后,更没有形成覆盖全国、多级互联、综合利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
(二)大数据开放共享有限
1.不愿开放共享。一些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数据开放共享的价值,自己掌握和获取的各种数据不愿开放让其他部门共享,更不愿意向社会开放共享。特别是政务服务数据不仅开放共享不足,开放的种类、数量有限,大数据应用范围不广,主要集中于公共交通、医疗卫生、舆情监控等少数领域,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2.不敢开放共享。由于法治不健全,既没有形成数据开放共享相关的法治标准,也没有对数据开放共享原则、数据格式、质量标准、可用性等做出强制的规范要求,加上有的政府部门领导担心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会引起信息安全、泄密等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敢把自己掌握的数据资源向其他部门开放共享,更不敢向社会开放共享。
3.不会开放共享。数据开放共享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不仅需要分级分类进行,而且需要科学把握一个“度”。因此,必须要搞清楚哪些数据信息可以且应当开放共享,哪些数据信息不能且不该开放共享。目前一些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共享能力不强、水平不高,搞不清楚哪些数据信息该开放共享,哪些数据信息不该开放共享,从而不会开放共享。
(三)大数据法治建设滞后
1.立法层次较低。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大数据开发利用的法律,其他一些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一些部门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层次更低、权威性更差,难以有效地对大数据开发应用和互联网监管进行调整。
2.立法内容不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原来的法规涵盖面太窄,内容滞后。同时,缺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用户权益的保护和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等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
3.执法不够严格。由于负责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执法部门较多,除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外,还涉及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工作推诿、行政不作为等现象,还存在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严格现象,严重影响执法公信力。
(四)大数据人才非常匮乏
1.大数据专业人才匮乏。我国真正掌握大数据技术知识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既熟悉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又了解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理论知识并熟悉政府工作流程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2.大数据管理人才匮乏。我国公务员队伍中懂得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理论知识的人很多,但同时熟练掌握大数据管理相关技术知识的人比较匮乏,严重影响到政府监管能力的提升。特别是在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由于大数据监管人才严重不足等多种原因,引入大数据监管,主动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多,主要靠群众举报、被动查处,不仅严重影响政府服务和监管效率,而且严重影响政府监管能力的提升。
三、大数据时代加强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对策
(一)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要尽快落实好国务院的要求,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网络基础设施,拓展网络覆盖范围,逐步满足业务量大、实时性高的网络应用需求,为网上政务服务提供支撑和保障。同时,要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2.建设国家大数据中心。《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也要求,“围绕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相关规划,建设‘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构建深度应用、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协同治理大系统”。为此,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各类数据和资源,建立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同时,还要积极推动政务云集约化建设,推进平台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延伸,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多样的办事渠道,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全覆盖。
(二)推进大数据信息开放共享
1.加快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为了实现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必须统一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首先,通过开展专项审计和督查,摸清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对长期处于闲置以及与实际业务脱节严重的政务信息系统及时清理,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处于分散隔离状态的政务信息系统加快整合。其次,建立全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等部门牵头,建设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建立完善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再次,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将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基本实现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政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认共享。
2.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监管。对于数据信息特别是政务数据,该开放共享的必须开放共享,而该保密的也必须依法保住。尤其要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对数据信息的安全监管,防范不法势力和组织对网络的攻击破坏,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一方面,要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不仅要明确安全责任,强化数据资源在采集、存储、应用和开放共享等环节的安全保护,而且要加强安全监管,尤其要依法加强对信息服务、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泄露和出卖数据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推动数据信息依法有序公开共享。另一方面,要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建设,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保障体系,重点加强政府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此外,要全面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仅要制定个人的信息保护标准,依法规范服务商对用户信息收集、储存及使用行为,而且要加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义务的监督,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审查保护力度。
(三)强化大数据法治建设
1.加快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改、废”等多种形式,科学立法,建立健全大数据开放共享、安全保护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法规制度。首先,要尽快填补法律法规空白。一方面,要通过科学立法,明确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公开共享的范围边界、使用方式,厘清各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的责任和权利,界定数据信息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个环节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范围边界和具体要求。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填补互联网、大数据信息管理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尤其是要通过立法,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体系建设,明确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政务云、大数据应用等标准规范,以及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提升政府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监管能力,促进政府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最大程度开放,实现部门间数据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其次,要及时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加快清理现有互联网、大数据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那些不适应大数据信息公开共享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要废除那些过时的、阻碍大数据信息公开共享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上措施,使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数据信息公开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等真正做到有良法可依、有善章可循,让大数据开发利用涉及的数据采集、处理、保存、分析、利用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可以遵循。
2.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虽然我国大数据信息管理法治不够健全,立法层次不高,权威性不够,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初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加快大数据信息管理立法进程的同时,还必须做到严格执行,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特别是对那些非法泄露和出卖数据信息,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欺诈、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四)加强大数据人才培养
1.更新公务员培训内容。要加大公务员培训教育的力度,及时更新公务员培训内容。不仅要把思想品德、公共管理、市场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而且要将大数据、“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此外,政府还要履行好科技文化教育职能,重视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要把大数据人才培养摆在优先位置,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培养一批研究型、实操型、专业型大数据人才。
2.创新公务员培训方式。除了要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公务员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外,还要注意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学科齐全、科研力量的优势,积极借鉴高科技企业的大数据技术应用经验,探索“政校合作”或“政企合作”大数据人才培养模式。此外,还要积极推进大数据应用发展人才、技术的国际交流合作。
3.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加强网信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的网信执法队伍,规范网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网信执法公信力。目前,国家已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如果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必将有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网信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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