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侯恩世 通讯员 张红旗 高静 海洋
“我们95名农民工能要回自己的‘血汗钱’,说到底还因为相信法律!”近日,农民工代表崔某田想起自己索要在工地干活欠款的经过,往事仿佛历历在目。
2019年6月1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河南益某公司签订清包协议,并承包了某施工项目部分施工工程,约定施工时用的主料由河南益某公司直接购置,部分辅料由王某某购置,劳务款由河南益某公司支付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往下发放。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翁某强、崔某田等人带领农民工在王某某承包的某施工项目参与施工,王某某拖欠崔某田等9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230292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经查,截至2022年1月,河南益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节点足额支付王某某工人工资等相关款项,而王某某不能提供其中约200万元资金去向凭证。
案发后,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陆续与包工头或农民工达成协议,除经协商自愿放弃的少数款项,其余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
2023年11月22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支付所拖欠劳动者报酬,社会矛盾已消除,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编辑 詹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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