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融媒宣传下载
您当前所在位置:驻马店广视网>法治> 正文

分 享 至 手 机

用AI生成他人声音构成侵权吗?(以案说法)

时间:2024-10-12 10:00:54|来源:人民日报|点击量:4124

【案情】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演员,他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被告之一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对外出售。殷某将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某文化公司等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张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声音权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被告均否认侵权。某科技公司认为,其平台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被告某软件公司。某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则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的声音权益保护范围包含本案所涉的AI声音。某文化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某文化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某文化公司、某软件公司赔偿原告共计25万元。

【说法】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受法律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或许可他人AI化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当前,很多短视频和读书软件会使用AI声音作为配音,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本案判决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包含AI生成声音。通过裁判为新业态、新技术划定应用边界,并亮明兼顾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的司法态度。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倪弋整理)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http://www.zmdtvw.cn/fazhi/show-124-336165-0.html,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责任编辑 / 刘洁琼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 上一篇: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部署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
  • 下一篇:2023年我国共组织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9.72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