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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客一天点了21条河鲀,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判决

时间:2024-11-25 08:56:28|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点击量:366

一名食客一天之内在某宾馆餐厅点单21条河鲀鱼,后以该宾馆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政举报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宾馆退还食客高先生购买河鲀鱼的全部花费7518元,但认为高先生的购买行为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仅支持了部分河鲀鱼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午餐时间,高先生在某宾馆餐厅用餐时,看到菜单上有名为“菊黄”的河鲀鱼,一条售价358元。高先生当即点了11条,就餐时食用了1条,另外10条打包带走。当天晚餐时间,高先生又来到该餐厅,称家中聚餐人多,再次打包了10条。

河鲀鱼作为一种特殊的食材,其贩卖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事后,高先生便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了这家宾馆。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宾馆加工经营的“菊黄”河鲀鱼不属于国家有条件开放养殖经营的鲀鱼品种,宾馆擅自养殖活河鲀鱼并宰杀制售成菜品,且没有按规定只留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宾馆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518元的行政处罚。

高先生又以宾馆销售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宾馆退还21条河鲀鱼价款7518元,并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180元。

庭审过程中,宾馆代理人表示,考虑河鲀鱼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高先生同一天购买了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且高先生此前在多家法院都有过诉讼记录,都是就食品问题索要十倍赔偿,据此可以认为高先生购买河鲀鱼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被告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高先生在宾馆购买21条“菊黄”河鲀鱼支出的价款7518元,宾馆应予退还。

但从高先生多次提出十倍索赔诉讼,河鲀鱼的识别能力及购买数量等综合来看,高先生应明知所购买河鲀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高先生同一天购买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

根据今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可以综合商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菜品价格、保质期、普通消费需要等,部分支持了十倍惩罚性赔偿。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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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鲀,为硬骨鱼纲鲀科鱼类的统称,常用作“河豚”。其味道鲜美,但由于含有剧毒,民间自古就有“拼死吃河鲀”的说法。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等部门有关规定:国家仅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的河豚,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豚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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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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