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就有关此类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俗称“止咳水”。《通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于2015年9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标识;此前生产和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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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水成为“祸水”,“止咳水”流入校园
因为购买方便、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原因,近年来,“止咳水”成为一种新型致瘾药物,在青少年群体中日益泛滥,成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的一颗毒瘤。
实际上,止咳药水滥用成瘾在欧美国家早有先例,最早于上个世纪90年代由香港传入内地。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近几年,止咳药水滥用成瘾在国内呈现一定程度的蔓延之势,许多地方甚至已经流入到中小学校园之中,药水变成了“祸水”,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止咳药水滥用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长期服用“止咳水”会造成身体对药物严重依赖,导致精神异常兴奋,昏昏欲睡、恶心、情绪不稳定、睡眠失调等症状,大量服用则会抑制呼吸,严重者甚至神志不清,产生幻觉和妄想,导致行为失控。
“长期滥用成瘾所形成的症状与吸食其他毒品无异。”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同志说,“止咳水”滥用还会诱发其它刑事犯罪,上瘾者极易走上吸毒、偷窃等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泛滥原因之一是未被列入管制
作为一种处方药,“止咳水”的泛滥一定程度与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好奇心驱使等原因有关,但是,归根到底还在于药物本身。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同志将“止咳水”滥用成瘾的原因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药物的成瘾性。易成瘾处方药之所以被滥用,是因为药物本身具有成瘾性,服用者会产生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
二是药物的易获性。相对于毒品,获取“止咳水”要容易许多,它可以通过药店或者黑市直接购买到。“2014年7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突击检查中发现,受高额利润驱使,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从药用渠道流失问题非常突出。”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同志说。
三是药物消费价格的可承受性。相对新型毒品,消费“止咳水”的费用要低廉很多。若服用苯丙胺类毒品,如冰毒,一次需要花费100元左右人民币,而服用易成瘾处方药则需要25至40元,少数青少年可以承受得起。
四是药物滥用的非管控性。未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前,滥用易成瘾处方药的行为不属于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滥用者难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干预措施,施以行政处罚。这也是一些人为何肆无忌惮吸食‘止咳水’的重要原因。”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同志认为。
而这些,随着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目录,或将发生重大改变。
违规开药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其中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条例从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对两类精神药品进行了严格规定,相比单纯的处方药,精神药品管理条件要苛刻得多。
比如,条例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此外,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前,公安禁毒部门对贩卖“止咳水”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打击,原因就在于含可待因复方服液制剂只是一种处方药,对其贩卖者,最多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违法成本非常低。而2015年5月1日之后,非法买卖运输含可待因复方服液体制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的概念,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止咳水’将属于毒品的范畴。”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这对遏制止咳水的泛滥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历史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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