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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离不开伦理考量

时间:2018-09-28 09:56:27|来源:健康报|点击量:50022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职工蒋玉玲,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次日医院判定其脑死亡,但家属坚持治疗,数天后她心肺死亡离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家属认为,蒋玉玲在48小时内被医院宣布脑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规定。南平市人社局认为蒋玉玲发病后心肺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两次判决人社局败诉,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但人社局拒不执行,第三次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舆论对“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这一法规条款的讨论。理论上说,对工伤的认定,职工突发疾病后的死亡时间应存在一个具体标准。但规定的时间标准,该不该成为唯一标准,“48小时”抢救时间是否过短,都值得商榷。包括医学界人士在内的社会意见认为,“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有失人性化。很多时候,突发疾病职工经过48小时的抢救,能否存活,情况极不确定。由此导致了职工家属的纠结,陷入选择的艰难。

蒋玉玲的死亡,实际上存在两种概念:制度上的非工伤死亡,事实上是工伤死亡。如何在制度原则与人性伦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立法和执行层面都应深思。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是,造成职工死亡的直接原因究竟是不是因公?这应成为认定工伤的首要标准,而非僵化在“48小时以内”。其次,家属因情感、伦理考量而坚持抢救,超出48小时死亡的,是否应本着人道原则、人性关怀精神,尊重家属的情感权利?这应该是立法文明与人性化执行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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