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处罚合理 车主不服上诉
广州车主贺先生在路边停车等候,被电子监控拍到,遭罚款200元扣3分。贺先生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撤回处罚决定书。法院一审后驳回起诉。日前,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据贺先生所述,去年1月7日10时49分,他驾车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当时该大厦停车场已满,无法进入,他便在该路段短暂停靠。1月16日,贺先生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认为他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拟给予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理。
“我当时就在现场,没有离开车辆,只短暂停靠一会,就立即将车辆驶离现场了。”贺先生认为交警处理有失偏颇。他说,因为现场路段并没有明显禁令标志指示牌,而且根据交警提供的录像显示,当时他的车辆前面就有车辆停驻,还有出租车上下客,交通顺畅,并未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
根据事后查明的视像资料可知,去年1月7日当天10时35分,贺先生的车在画面中出现,靠路边停车。10时36分亮双闪灯。10时56分车开始离开。而警察在10时44分开始启动视频监控摄像头,对该路段交通违法进行拍摄。
去年7月24日,贺先生到东山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他坚持自己是“短暂停留”,但交警还是对其做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扣3分。
车主
电子拍摄
不够人性
“电子拍摄是不人性化的,但作为交警执法人员是人性化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地凭借着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图像就进行处罚。”由于不满处罚,贺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贺先生表示,根据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交警拍摄的图像资料应当能反映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情况、车辆号牌、停放位置等信息。如交警未离开现场,车主能立即将机动车驶离的,交警应给警告,并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
贺先生认为,当时他的车辆停靠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山大队作出处罚决定书。
交警
车主违法
处罚合法
对于贺先生的起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方面认为,贺先生当日在东风东路路段东往西方向的天誉大厦对开停车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
东山大队认为,东风东路东往西方向设置有多个禁止停车禁令标志,该路段是禁止停车的,贺先生已违反规定。
东山大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其对原告贺先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审法官谈今后行政诉讼——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院一审后,查明认定了贺先生在上述路段停车的事实。法院采纳了东山大队的辩解意见,认为东山大队认定贺先生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罚适当,判决驳回贺先生的起诉。
屏蔽此推广内容判后,贺先生不服,又提出上诉。该案日前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庭审由广州中院分管行政诉讼的副院长、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余明永主持审理。庭上,贺先生和交警均坚持各自此前的意见。
余明永对交警的执法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询问。但他也提示,行政诉讼法已经修改,今后的行政诉讼除了审查合法性,还将对合理性进行审查。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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