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乎许多人意料的是,对于东莞依法“扫黄”行动进行冷嘲热讽的,还有不少互联网上有影响的人士。“扫黄”是绝对有法可依的执法行动,这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任何争议。
编者按
从2月9日下午开始,广东省东莞市拉开了大规模扫黄行动的序幕,该市共出动6525名警力对全市所有桑拿、沐足以及娱乐场所同时进行检查。然而,这个旨在严厉打击涉黄、涉赌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动,却引来了一些杂音。
《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自今日起,将从扫黄打非的法律依据、卖淫为何不能合法化、是否侵犯弱势群体权益三个角度,对“扫黄”的正当性作一系列报道。
□法制网记者范传贵
在东莞“扫黄”风暴深入之时,公安部于近日要求各地警方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全国至少已有8个省份在广东之后,对各类娱乐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
2月9日,有媒体播出记者暗访东莞酒店、桑拿等色情服务场所视频,曝光了一些被称作“城市名片”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明目张胆的招嫖卖淫活动。当日,东莞出动6000余名警力,统一开展全市查处行动,12家涉黄娱乐场所被查封,多名公职人员被停职调查。
出人意料的是,在这场大规模“扫黄”行动过程中,一种“同情东莞”、“同情色情活动”的声音开始出现,并受到部分人群的支持。
相关法学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东莞“扫黄”在法律上是无可争议的,部分人以法律和权利为名支持色情活动,实际上却构成了对法律和法治的冲击与伤害。
东莞“扫黄”遭遇杂音
2月9日11时15分,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播出记者暗访东莞酒店、桑拿等色情服务场所视频。在长达近25分钟的视频中,央视记者用暗访的方式指认东莞“KTV里跳艳舞,色情服务明目张胆”、“酒店不住宿,名为‘选秀’实为卖淫”、“五星级酒店里‘裸舞选秀’,小姐明码标价”、“20多项色情‘莞式服务’,淫秽竟成商家竞争特色”。
报道一出,舆论哗然。
早在2011年4月,《法制日报》记者曾暗访东莞,曝光东莞色情行业在严厉打击之下仍暗流涌动——色情活动从中低档场所向星级酒店转移,价格随着打击力度增大而增长。这与央视此次曝光的情形基本一致。
在央视曝光后,广东省官方很快作出回应——掀起全省范围内的扫黄整治行动。广东省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组织专项行动坚决打击。胡春华指出,东莞不仅要对报道反映的五镇,还要对全市进行拉网式排查打击。省公安厅要在全省开展专项扫黄整治行动,像去年打击毒品一样扫黄,先治标,打出声威,再治本,综合治理。
东莞纪委发出通知称干部参与涉黄一律先免职再严处,不挖出“保护伞”不收兵。
在这轮声势浩大的“扫黄”行动进行的同时,一场舆论风暴在网上悄然掀起。
2月9日19时59分,微博@那个野和尚发起#东莞挺住#话题,不到24小时该话题跃居新浪微博话题榜榜首,被提及达30余万次。
由此发酵,新浪微博上关于东莞的话题迅速增加到十多个——#平安东莞#、#天佑东莞#、#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众志成城,东莞加油#、#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东莞挺住!#、#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这些标语纷纷出现。
在此基础上,一些观点更加鲜明的标语也开始出现:“卖淫嫖娼没有受害者”、“卖淫是弱者的权利,打击卖淫就是断绝弱者的生路”……
但这些声音并没有得到一边倒的支持。连日来,多家媒体陆续发表评论,指责该类观点的“荒唐性”与“娱乐性”。
“扫黄”的法律依据充分
“出乎许多人意料的是,对于东莞依法‘扫黄’行动进行冷嘲热讽的,还有不少互联网上有影响的人士。‘扫黄’是绝对有法可依的执法行动,这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任何争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支振锋介绍,卖淫嫖娼行为至少与我国四部法律相冲突。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则规定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于从事相关活动者,依法都应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于公序良俗、尊重社会公德、平等自愿与不造成人身伤害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同样未给卖淫嫖娼留有任何法律余地。”支振锋说。
《中国禁娼20年》一书作者、著名禁娼政策研究学者刘文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扫黄”的法律依据还不止这些,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都有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
“在我国,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法律的任务是要保护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无论什么人违法,在适用法律上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文彦强调。
法律学者傅达林则表示,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日趋开放,这必然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禁止卖淫嫖娼的看法。“但是,立法乃是最大多数人的‘民意决’,在法律没有被修改之前,任何观点都不能影响到现有法律的执行与实施”。
傅达林认为,法律在认知意义上是开放的,人们自可提出不同观点和看法,但在规范意义上法律却是封闭的,必须按照自身的规范逻辑运作。
“在真正的法治文明国家,法律必须得到尊重与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基于个人观点而视现有法律如无物。这是公民的自律底线,也是法治的基本标准。”傅达林说。
支振锋认同这样的观点:“一些互联网知名人士高喊‘东莞挺住’,是以法治为名反法治、冲击法治;在法治话语于我有利时讲法治,在于我不利时另讲一套的做法,是对法治的反戈一击与致命伤害。”
打击色情业历来受重视
对于“扫黄”活动的法律正当性,从来就不容置疑。在我国,卖淫嫖娼行为始终是公安机关的打击对象。
根据相关统计,中国当代的卖淫嫖娼行为,最早出现于1976年的杭州。当年12月,该地在社会治安大清查中发现了暗娼。之后的1979年,广州、上海等地先后发现了暗娼,但数量还不是很多。
1979年11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对暗娼处理办法的通知》,在中国率先开始了禁娼运动。一年后,公安部发出《关于对暗娼处理办法的通知》,大规模的查禁行动开始。
而查禁的升级则出现在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围绕是否应对卖淫行为进行处罚,引发了激烈争议。但最终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
1989年1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全国开展一次扫除卖淫嫖娼……等‘六害’的统一行动。”全国范围内的“扫黄运动”由此开始,并从此成为我国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补充修改。把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罚,从原来的判刑加大到可以枪毙;把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从原来的治安处罚加大到可以判刑。
两年之后,国务院根据该决定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此后的20年间,我国公安机关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开展大型“扫黄”行动,查禁卖淫嫖娼行为始终被列为工作重点。而在法律依据上,我国从1981年至2007年出台的全国性禁娼法规更是多达60余部。
近年来,全国性的“扫黄”行动也并未停止。2010年,从北京市公安机关关停“天上人间”开始,公安部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一场扫黄风暴席卷大江南北,全国20多个省市开展了大规模的扫黄专项行动。从各地公开的数据上看,一系列的专项行动对色情活动给予了有力的打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管理教研室主任王宏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扫黄”行动的意义远远超过了行动本身。
“关键是表达了一种态度,一种从国家层面部署坚决打击的态度。现在,色情活动已经发展到关乎社会稳定的问题,拿出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很好的效果。”王宏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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