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寄丢毕业证案件,一审判决涉案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9月4日《法治日报》)
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或损毁,快递公司普遍执行依据《邮政法》确立的三倍运费赔偿封顶行规。由于有些快件的市场价值较高,或者对寄收件的消费者具有特殊的用途、价值、意义,因此,这样的行规往往难以覆盖消费者方方面面的权益损失,引发了不少争议。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寄丢毕业证案件中,涉案快递公司被判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超三倍运费。这里包含了张某因补办毕业证明书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司法实践层面对三倍运费赔偿封顶的行规进行了“突破”。该案对于快递企业完善特殊物品寄递规则、消费者维权都有警示、示范意义。
毕业证书属于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在各阶段学校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尤其是高校毕业证,更是持有人求职、参加各类考试必要的证件,直接关乎持有人的生存发展利益,重要性不言而喻。尽管高校毕业证丢失后,持有人可以申请学校出具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但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具有唯一性的毕业证的永久性灭失,会给持有人造成不小的损失。
同时,受社会传统认知的影响,持有人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或社会活动时,如果只能出具毕业证明书而不能提交毕业证,可能会遭遇误解、不便。这既会妨碍持有人实质权益的实现,也会给持有人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
寄收快件的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快件寄递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按约定将快件安全、完整、及时送达收件人的义务,如果快递公司寄递的快件丢失、毁灭,就没有全面履行契约义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盱眙县人民法院突破《邮政法》确立的三倍封顶的规定,依据《民法典》判决快递公司对毕业证“丢件”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契约规则的尊重,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加公平合理。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快递渠道寄递毕业证、录取通知书、公证文书、合同、相关证明或文件、遗嘱、遗物等特殊物品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特殊物品往往都具有超出市场价值之外的特殊价值或意义,如果在快递过程中丢失、损毁,会给消费者造成多重损害,也会给快递企业带来成本损失和经营风险。这起寄丢毕业证案件警示快递企业,应针对毕业证等特殊物品建立特殊快递机制,制定特殊快递标准,开辟特殊运输、寄递通道,实施特殊的安全管理,以提升安全履约、完全履约的成功率,并提前向消费者说明、提示寄递风险,与消费者约定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责任。
同时,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也有必要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法律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产生特殊物品寄递关系的消费者和快递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特殊物品丢失、损毁的赔偿范围、标准,给司法裁判、消费者维权和快递企业担责提供统一、清晰、权威的依据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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