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上海虹口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然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均不愿抚养长女,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如果双方离婚将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法院对双方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按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双方都同意以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法院就应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判决准予离婚。但由于本案当事双方均不愿意抚养长女,鉴于夫妻双方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此判决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这不仅是对未成年孩子的保护,更是彰显了司法温情。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需要法院裁决离婚,这是双方的自由,也是双方的权利,但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离婚夫妻双方都选择不抚养,这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妥善解决。如果法院不考虑这一点而判决离婚,这显然缺乏了司法温度,也缺乏了司法理性。
“不抚养孩子不准离婚”,表面上看,似乎是司法“伸手过长”,但这恰恰体现了司法理性,彰显了司法温情。相信,有了“不抚养孩子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这对只顾“离婚”不顾“孩子”的夫妻,即使“非离婚不可”,也肯定会考虑妥善安排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就不会成为父母离婚的受害者。另一方面,说不定夫妻双方会因此而冷静下来,考虑到为了孩子而选择不离婚,这无疑也是“离婚冷静期”的一种有效方式,既能挽救一桩婚姻,又能避免孩子的抚养出现问题。
近年来,类似“不抚养孩子不准离婚”的判决越来越多。希望各地人民法院多些“孩子视角”,多些“司法温情”,把“不抚养孩子不准离婚”当成一种判决共识,从而让孩子的抚养权得到应有的保障,千万别让孩子成为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井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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