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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开直播被封禁 起诉平台退还收益被驳回

时间:2024-09-25 10:56:21|来源:中国青年报|点击量:5435

夜幕低垂,灯光渐起,主播王泽(化名)端坐在镜头前,眼神中略显紧张和期待。这不是他第一次直播,但今晚,他将在一个新的——张华(化名)的实名认证账号中,开启一段未知的“旅程”,王泽在使用张华账号的过程中,因录播行为被多次举报,直播平台发现该账号存在长时间无互动的直播情况,部分直播时长甚至超过36小时,明显超出了正常直播范围。直播平台随后对张华的账号进行了多次处罚,包括暂时封禁、最终永久封禁。

面对账号被封和直播收益被扣留的情况,王泽不服,将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直播收益2万余元。

用他人实名账号虚假直播被平台永久封禁

王泽是某短视频平台的一名主播,经常开播讲授财经类知识。根据网络直播的相关监管规定,网络主播应当实名认证,且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账号。为增加曝光度,王泽利用好友张华(化名)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一个全新账号,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用于日常登录,进行直播。

直播平台提交的涉案账号视频截图显示,王泽用张华账号直播持续时间长短不等,较多时长超过10小时,部分达36小时以上。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间,张华的账号因存在录播行为被大量用户投诉,在200余条举报记录中涉及“录播、挂机”等理由的举报超过170条。随后,直播平台对由王泽使用的张华账号进行多次警告、处罚无果,2020年8月14日,平台对该账号永久封禁。

直播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注册、使用和管理账号时,应保证注册账号时填写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使用直播平台软件及相关服务的部分功能,用户需要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实名认证,并注意及时更新上述相关信息。

这名负责人表示,“非实名认证本人开播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对于发生严重违规的主播,平台有权永久封禁主播账号或永久封禁开播权限”。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平台以永久封禁账号或永久封禁开播权限处罚的主播,平台有权扣除或清空主播账号内的全部或部分虚拟权益及收益金额余额,作为主播违约,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账号存在超长时间直播的情形,明显超出一般自然人正常直播的时限,结合大量用户举报涉案账号存在录播行为,涉案账号多次因录播行为受到处罚但未有异议等情形,可见,涉案账号存在录播即直播视频回放的情形具有高度盖然性。

同时,直播平台作为直播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用户使用其App进行直播的内容应当符合一定要求,将直播视频回放情形列为违规行为符合其直播平台的特点,但将案涉账号内2万余元全部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明显过高。一审法院结合王泽的过错程度,酌定扣除违约金1万元,最终判决直播平台将剩余1万余元返还王泽。

2023年4月,王泽与直播平台均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口头约定不能对直播平台产生约束力

此案审判长、北京四中院法官胡怀松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案涉账号直播功能由案外人张华操作开通,开通过程中,张华向直播平台提供了其个人的真实身份证件,直播平台通过身份证件核查、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直播入驻人的真实身份进行了验证,相关“直播主播入驻协议”及对应的直播分成、费用结算协议等平台规则也是由张华操作点击完成,一审时,张华出庭确认案涉账号是由他本人注册后提供给王泽使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案涉网络直播服务合同是张华与直播平台所达成。

胡怀松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合同具有相对性,直播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绑定属性。王泽与张华虽对案涉账号的直播、视频及财产进行口头约定,但从合同主体的角度,王泽并不享有以直播服务合同缔约主体身份,向直播平台主张案涉账号内相关虚拟财产兑换提现的权利。

此案审判员杨晋东指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未经相对方同意的,不能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此案中,如王泽或张华希望上述私下协议内容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直播平台产生约束力,则二人至少应将所达成的协议内容通知直播平台,并取得直播平台的同意。

但从此案查明事实的情况看,王泽和张华既未将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内容事先告知直播平台,更未能在获得直播平台同意的情况下实现案涉账号绑定主体身份的变更,且从此前案涉账号内虚拟财产兑换提现的实际操作方式上看,本案纠纷发生前,案涉账号内虚拟财产的兑换提现均由王泽操作完成。因此,王泽与张华之间的约定内容不能对直播平台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租借他人实名认证账号具有较高法律风险

胡怀松解析说,此案与单纯的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纠纷不同,王泽以直播服务协议中的责任义务条款无效为主要请求基础,主张直播平台全额返还账号内的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在行使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直接缔约主体或直播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整体转移后受让人的权利。

基于目前案涉账号绑定主体身份的情况、平台对于案涉账号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平台不同意变更账号绑定主体的意见,北京四中院终审认定王泽提起该案诉请内容的权利基础并不完备,驳回了王泽的诉讼请求。目前终审判决已生效。

胡怀松提示,租借实名认证自媒体账号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基于国家对于直播行业秩序的监管要求以及平台的公示规则等原因,租借双方之间私下达成的关于账号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难以得到平台的支持与承认,一旦后续因账号归属、直播分成、费用结算等问题产生纠纷,则可能因账号租借违反平台规则或国家监管规定而产生经济损失。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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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刘洁琼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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