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中,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
因为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各不相同,兄弟姐妹在赡养老人时“出力”会有大有小;有些兄弟姐妹为了“省事”,在老人在世时就签订分家赡养协议……碰上这些情况,法律会如何界定?产生纠纷,又会如何判决?
赡养父母一生未嫁,却被姐妹告了
林先生和周女士育有一子五女。大儿子林某亮早已去世,留下了一个年幼的女儿小美。此后几十年间,二女儿林某宝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履行对林先生和周女士日常生活照料义务,并协助老年父母抚养年仅七岁的兄长遗孤,让小美健康成长。
在相继为林先生和周女士养老送终,并为成年的侄女小美置办婚嫁事宜后,林某宝也成了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因当地规划,父母留下的几处老宅要拆迁,兄长遗孤小美及林某宝的其余四姐妹闻讯而动,要求平分遗产,林某宝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小美及四姐妹将林某宝起诉至法院。
原告小美及四姐妹认为,父母生前未立有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该遗产应由被告林某宝、原告小美及四姐妹共同继承,即每人各继承、享有上述房产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而被告林某宝辩称,父母去世多年,各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也从未要求分割案涉房产,明显与常理不符。这恰恰可以证明原告对案涉房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仅仅是因为拆迁,各原告见到巨大的拆迁利益,才提起本案诉讼,意图瓜分案涉房产的拆迁款项。
律师释法
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康慧鸣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登记在林先生名下的讼争房产尚未处分,所以讼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原告小美继承是基于代位继承林某亮应继承的份额,而林某亮早年因病去世,不仅没有参与对父母晚年生活的照料,反而留有一女小美让父母共同抚养照料,林某亮分得的遗产份额应最少。
而被告林某宝一生未嫁,留在家中照料家族事宜,还帮助父母共同照料原告小美长大成人,为其置办婚嫁事宜。
综合上述,被告林某宝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分得大部分遗产份额。
因此,法院也作出判决,原告四姐妹各得10%遗产份额,小美得5%遗产份额,被告林某宝得55%遗产份额。
康慧鸣律师表示,成年子女作为赡养人对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经地义,赡养父母并没有绝对的公平、平等。当然,对赡养父母付出更多的子女,法律会给予他们最大程度的公平。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种规定使得“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成为生动的法律实践。
兄弟俩预先分配母亲的“遗产”约定赡养义务
盛老太和老伴儿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哥哥霍某甲、弟弟霍某乙、妹妹霍某丙,老伴儿早些年已过世。
2021年5月,兄弟二人就盛老太的赡养问题签订了分家赡养协议,约定哥哥放弃未来继承母亲盛老太的三间北房,弟弟将其所有的两间西房转归哥哥,盛老太自此由兄弟二人轮流赡养。
协议签订后,兄弟二人履行协议时发生分歧,导致盛老太的赡养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她只能跟随外嫁女儿霍某丙一起生活。
哥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哥哥霍某甲认为,双方就遗产继承、财产分配及母亲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但弟弟拒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
弟弟霍某乙表示,协议中涉及的两间西房是他和妻子二人共同建设的,应该由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弟弟还称自己文化程度较低,不能清楚理解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氏兄弟预先约定母亲去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以哥哥放弃未来继承权利置换弟弟的财产为条件达成了分家赡养协议,其中弟弟用以置换的两间西房中存在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且哥哥作出放弃未来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所谓的“被继承人”盛老太并未去世,这实质上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放弃了可期待的继承权利,该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效力。兄弟二人无法实际履行上述涉及遗产的约定,从而导致盛老太的赡养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因此,法院认为霍氏兄弟签订的分家赡养协议因侵犯他人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哥哥霍某甲申请确认分家赡养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定继承”的权利之间,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关系,即只能在评价多尽、少尽或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基础上决定继承遗产的多少,而不能反过来以事先约定是否继承遗产来确定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以约定未来继承权利为前提达成的赡养协议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家庭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分配未来遗产继承和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赡养老人、避免继承纠纷等问题,但在法律评价层面,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认为这种协议是合法合规的。(据中国青年报、广州日报)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http://www.zmdtvw.cn/showinfo-124-335131-0.html,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