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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门式毁约”损人不利己

时间:2024-10-16 15:53:09|来源:北京青年报|点击量:3127

原标题:企业“临门式毁约”损人不利己

据报道,部分毕业生在去年秋招时就开始找工作,并陆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不承想,原本板上钉钉的事儿,却遭遇企业“临门式毁约”。(10月15日《经济日报》)

满怀期待入职自己心仪的企业,却等来了招聘企业毁约的消息。这对毕业生而言,不仅意味着失去一份工作,还可能让他们错过秋招就业黄金期。考虑到一些招聘岗位仅对应届毕业生开放,求职者可能会面临错过以应届生身份求职的机会。这样一来,毁约带给他们的影响其实远超违约本身。

企业对自身发展缺少规划或是对用人需求估计不足,就容易导致超量招聘或是“任性招聘”。而企业之所以招聘又毁约,成本低是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考虑到毕业生支付违约金能力有限,三方协议的违约金一般不会超过5000元,而企业毁约也大都按照此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此这般,既可以轻松解除自身责任,又不至于为此付出较高的代价,一些企业招聘解约就变得任性起来。

但是,企业招聘大学生,既是为自身发展招揽人才,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毁约”可以解除自己的责任,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企业任性毁约不仅会给毕业生带来不小的损失,还会对企业自身名誉产生不良影响。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解决企业任性毁约问题,需要从赔偿金入手。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录用通知的毁约行为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届毕业生如遇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具体能够拿到多少赔偿,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有必要提升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三方协议视为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形成更明确和有力的约束。比如要明确应届生在毁约事件中的赔偿标准,因毁约对应届生造成的一些隐形损失也要计算在内。明确企业毁约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能从另一个侧面倒逼企业履约。对故意毁约或频繁毁约的企业,就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比如纳入用工黑名单等。

应届毕业生面对企业毁约等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也要勇于维权、积极维权。在求职过程中,也要了解清楚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踩雷”。

求职就业是高校毕业生走入社会上的“第一课”。别让企业的“任性毁约”成为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雷区。进一步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就要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毁约权”,防范企业任性毁约,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用工行政指导和监督,帮助更多毕业生顺利开启人生新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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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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