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即将拉开帷幕,顺义法院近日通报三起供暖纠纷案件,旨在提升居民的“幸福温度”,以期防范和减少此类纠纷发生。法官提醒供暖单位、业主和租客,在供暖季到来之际,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责任,合理规避风险。
案例一:打压试水未留人,漏水湿茶谁之责
顺义区一家茶叶公司因未留人,导致暖气试水时房屋内茶叶、包装盒被泡,茶叶公司将热能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对此,热能公司辩称公司已发布试水公告,在试水之前随机进行了入户检查,因原告房屋未留人所以未检查。
法院认为,热能公司虽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但未进行专业巡查和指导,存在过错;茶叶公司未留人,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无维修义务,不承担责任。最终,热能公司被判赔偿65%的责任,茶叶公司自担35%责任,赔偿金额为3.3万余元。
法官提示,供暖单位应提前通知业主试水流程,居民在试水时应留人在家,以便及时报修。
案例二:租房合同未明确,燃气供暖谁来交
去年4月,房东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杨某,约定由房东承担供暖费。杨某支付1500元燃气费后发现房屋为自采暖,供暖设施也需使用燃气,而张某未告知。双方因供暖费发生争议,杨某提前搬离,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还燃气费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业主,明知供暖方式和费用情况,未明确指出合同中的不明确条款,存在过错。双方系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供暖费、燃气费负担产生争议,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业主应明确告知租客供暖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暖气费用的承担方式及违约责任。
案例三:暖气漏水需装修,租金损失赔不赔
刘某的出租房屋因楼上漏水导致墙壁装饰层被浸泡,供热公司维修后,认定是供暖管道问题。刘某要求供热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及2个月租金损失。法院认为,供热公司疏于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供热公司被判赔偿刘某装修费4000元、房屋空置损失3500元。
法官提示,因暖气漏水利益受损的业主可以向供暖公司主张因漏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间接经济损失,后者包括因房屋漏水而在外租房产生的租金费用、因无法出租或承租人退租等情况造成的预期租金利益损失等。在发现暖气漏水后,业主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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