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王颖
A
工伤后,停工期工资与误工费都可主张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日,何某在上班路上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受伤住院治疗。何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停工期为7个月。另,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何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何某主张误工费的诉求有争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与停工期间的工资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停工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可以兼得,不属于重复请求。结合何某的月平均工资和实际误工期,法院对何某的误工费诉求予以了支持。后保险公司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依据上述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两者并行不悖,但医疗费不能重复获赔。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前者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本案中,何某虽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已获得停工期工资,但本案系因侵权引起的民事赔偿,不影响其主张误工费。
B
构成伤残,误工期限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基本案情
侯某系出租车司机,2023年11月24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腰椎压缩性骨折,后住院治疗。今年4月4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侯某构成十级伤残,评定需误工180日。后侯某与保险公司就误工费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侯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侯某的误工期确为180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认定侯某的误工期应为自受伤之日至定残的前一日,即2023年11月24日至今年4月3日,共计131天。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受害人遭受伤害到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对其收入损失的赔偿,二者均是对受害人因伤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赔偿,故二者在时间上不应当重叠。本案中,经鉴定,侯某构成伤残,法院对其今年4月4日后的残疾赔偿金已予以支持,故对其误工期限的认定应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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