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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异地维修增加修车费用 法院:维修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时间:2024-12-13 10:35:58|来源:河南法治报|点击量:2675

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徐耀军 王皓

身边的事儿

今年4月30日,陈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在焦作市中站区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自己的车辆送往郑州市的比亚迪4S店进行维修,相应的维修费用已由陈某所投的保险公司理赔。因王某在新乡市上班,上述交通事故给其带来了很多麻烦。因此,王某起诉至焦作市中站区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往返郑州市修车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维修受损车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而合理费用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检查、维修等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焦作市,王某工作地点为新乡市,在两地均存在比亚迪4S店的情况下,王某自行选择在郑州市修车,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是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必要支出,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如何施救和维修?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施救和维修要就近处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如果在异地维修,产生的额外费用能否予以赔偿?关键在于当事人选择在异地维修是否遵循了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即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后,首选在当地维修,如当地不能维修或受维修技术限制可选择异地维修。

另外,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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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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