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公司组织员工体检,体检中心却未能检测出某员工已患病,导致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体检中心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体检中心按照70%的责任比例向参检员工赔偿共计32万余元。(12月15日《法治日报》)
案涉员工连续两年在某体检机构参加职业体检,未被检出异常,不久后却在其他医院检出了肺部异常,被确诊为胸腺瘤。法院对体检机构的漏诊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判定体检机构存在过错,需对案涉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既在个案中定分止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以案释法、以案明理,明确了体检漏诊的侵权性质,对体检机构规范体检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具有警示意义,对体检消费者维权也有示范引领意义。
不管是医院还是体检机构的体检都是医疗行为,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诊疗规范、流程和标准操作。2009年颁行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现行有效)明确: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体检机构因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草率大意等原因造成了漏诊、误诊,没有及时告知提示体检消费者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致使消费者的病情被延误,体检机构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例中,大强(化名)两年中两次到某体检中心参加职业体检,体检中心对大强的工作岗位和会接触有害物质的危害因素均知情,本应在体检过程中对大强进行更多的提示。但体检中心在已通过影像检查发现大强存有主动脉结突、主动脉钙化等异常的情况下,并未向大强做出异常提示,也未提示大强需做进一步检查。接着大强在另外一家医院体检时被告知有肺部阴影,后被诊断为胸腺瘤,因此先后7次住院,切除了左肺上叶、左无名静脉、左膈神经和全胸腺等器官组织,构成8级伤残……
近年来,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一次次重申了健康体检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健康体检关乎受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容不得草率行事、敷衍了事。健康体检是实现对疾病或健康隐患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的重要手段,现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认识到了健康体检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都积极组织或参加健康体检。然而在现实中,有些体检机构似乎总有点“心不在焉”,或存在“体检行为不是医疗行为”“受检者的病是自己得的,即便未被检出、被延误,也与体检无关”等认知误区,或在相关体检环节走过场,存有“抽而不检”“检而不告”等问题,或不按规范和标准操作,责任心不强,检查不认真、不细心……这些问题很容易导致漏诊、误诊,既给受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埋下隐患和风险,也给体检机构埋下了责任风险。
一次漫不经心的体检,可能把受检消费者的健康隐患拖成病,或把小病拖成大病,或把大病拖到无法医治的地步。体检机构必须认真算清这笔责任账,才能摆正体检服务理念,严格依法依规依标准操作,保障体检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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