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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赔偿义务怎能算“确有悔改表现”?

时间:2025-12-11 10:31:45|来源:检察日报|点击量:335

日前,经检察机关监督,不如实报告民事赔偿义务企图蒙混过关获得减刑的罪犯王某,被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2022年11月,罪犯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3年2月,王某入河南省鹤壁市监狱服刑。入监以来,因表现较好,王某四次获得表扬。2025年8月15日,监狱对王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8月16日,鹤壁市检察院驻狱检察官对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卷宗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判决书时,检察官发现,王某驾车两次故意撞击被害人,致被害人左踝重伤二级、左足损伤为八级伤残和左踝损伤为九级伤残。而该刑事判决书并无财产性判项,也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提请减刑的卷宗材料中没有能够证明民事赔偿的材料,王某的认罪悔过书和罪犯个人改造总结及规划上,也写着“本人无任何附加刑”。

“被害人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害,怎么没主张民事赔偿呢?”检察官对此感到疑惑。于是,检察官先向狱警询问,得知前期监狱也曾对民事赔偿情况进行核查,但并未查到。

检察官和狱警又向王某核实,王某也表示没有需要履行的民事赔偿义务。而王某对民事赔偿义务是否知情、是否如实报告,直接影响其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要件。

因卷宗中没有相关材料,检察官在法官的配合下,联系原刑事案件承办人,查询到被害人曾在王某服刑后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2023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赔偿19万余元费用。

查询到民事判决书后,检察官再次认真听了王某入狱以来20余次会见、10余次亲情通话共计600多分钟的录音。经一一甄别,最终确定王某在会见其近亲属时,同意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且在2023年11月会见其妻子时,已被告知判决结果及需要赔偿的数额。

鉴于王某在核查、开庭阶段不如实报告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狱内存在消费较高等情况,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违背悔改表现的实质要求,建议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25年11月29日,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针对监狱对财产性判项履行核查不到位等问题,2025年11月27日,鹤壁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监狱提升实质化审查能力,常态化开展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核查工作。同时,针对减刑联动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信息不到位等情况,该院与法院、监狱建立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实现了罪犯民事赔偿执行情况动态同步共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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