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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却成被告?法院:正当投诉不构成名誉侵权

时间:2025-12-18 08:44:27|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量:505

中国法院网讯(池珊珊)因一次业务沟通中的言语冲突,客户刘某拨打了投诉电话投诉林某,不久后林某因绩效不佳被调岗。林某认定是刘某的“不实投诉”导致自己职业受挫,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赔并要求道歉。投诉本是消费者正常维权手段,为何会引发名誉权官司?正当投诉与侵权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与刘某因业务问题在公司内部通讯软件上沟通,过程中发生言语争执。刘某对林某的服务态度感到不满,随即通过公司官方渠道拨打了投诉电话。

数日后,林某在公司绩效评估中被评为C级,并被指出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激化客户冲突”等问题,最终遭到了调岗处理。林某将这一系列职业变动归咎于刘某的投诉,认为刘某进行了“不实投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职业发展受损。为此,林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以书面及视频形式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服务费等共计11500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二是该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从双方沟通记录来看,林某的回复言辞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刘某针对其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具有一定事实基础,属于消费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的正当维权行为。该投诉事后已被撤回,影响范围有限。此外,林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绩效评级降低、岗位调整与刘某的投诉行为,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的内部人事决策往往综合多方面因素,仅凭投诉不能直接推导出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定刘某的投诉行为不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害,一审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投诉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常手段,但绝非肆意发泄情绪、诋毁他人的工具。”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审理厘清了正当维权与侵权行为的法律界限。

一方面,法律保护公民基于事实、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的投诉,只要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的旨在解决问题,而非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即使对方的感受或利益客观上受到影响,投诉行为本身也不构成侵权。这保障了社会正常的监督与反馈机制。

另一方面,法律坚决反对恶意投诉。如果在投诉过程中,行为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意图损害他人名誉,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公众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秉持理性、客观的态度,依托正规渠道,如实反映问题。同时,用人单位在处理客户投诉与员工管理时,也应依法依规、审慎调查,避免简单地将内部处罚与外部投诉直接画等号,从而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详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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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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