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丨“民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将会被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是日前出台《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规定。9日,大河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近日该《细则》被印发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落实执行。
民警办案中出现哪些情况会被追责?谁来认定过错行为并执行?9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对《细则》中诸如此类备受关注的话题进行了解读。
【规定】7月底审议通过《细则》
今年1月14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并于今年3月1日实施。
为规范民警在办案中的行为,我省在1999年11月9日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2005年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程序规定(试行)》。上述规定都是试行,在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等缺乏细化。
今年3月以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起草了该《细则》,其制定的目的是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7月底,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该《细则》,并下发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落实。
【梳理】刑讯逼供造成执法过错从重追责
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相关人士透露,我省的《细则》分为总则、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附则等五章,共40条。大河报记者对其中备受关注的规定,进行梳理。
5种情形被从重追责:
分别是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4种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错案终身“跑不了”: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将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档案,作为其考核、定级、晋职、晋升、表彰的重要参考。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追责决定中将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执法监督委员会来追责:
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认定执法过错的部门,负责受理、检查、认定执法过错案件。执法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政工、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此外,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也将参与监督。
【观点】办案追责导致民警“不办案、少办案”?
民警办错案,终身被追责,有人认为这会挫伤民警的办案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细则》中还有7种情形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分别是: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相关人士称,他们细化了执法过错认定标准,对于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而是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目的就是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
此外,有民警认为该《细则》保护了民警在法律框架内的正当执法行为,如果出现对民警的恶意投诉或诬告陷害,民警可依法维权,为自己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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