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面临辍学,9岁的张妮走上法庭向父亲追要抚养费。5月27日,河南省正阳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支持了张妮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韩磊支付小张妮抚养费33635元。
2001年,正阳县真阳镇农民张娟与被告韩磊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生育原告张妮,2007年张娟与韩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张妮(随母姓)随母亲张娟生活。现已9岁的张妮面对母亲一无住所,二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无来源,靠打临工维持生计和物价的上涨情况,其母亲已无力供给张妮在学校的学费和生活、学习等费用,将要面临辍学的境地,于是张妮走上法庭向父亲韩磊讨要抚养费。韩磊却以和张娟已离婚,张妮随其母亲生活,应由其母亲张娟抚养为由拒付抚养费。无奈,张妮一纸诉状将父亲韩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张娟虽与韩磊离婚,但双方均有抚养女儿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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