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是中华传统美德,可是,在帮忙过程中,帮工受伤谁担责? 6月11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李某是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农民,自己购买有一辆机动三轮车,平时给乡邻建房拉个土垫宅基地、经营个体生猪收购买卖生意。今年5月30日麦收结束后,李某在家闲着无事,本组农民赵某见李某闲着无事,便请李某帮忙把自己的小麦拉到街上卖了,见是本庄邻居便欣然答应,但在卖麦过程中意外发生了,李某拉的麦过了地磅后,李某正在收购门市部门前倒麦时,不幸被邻村卖麦的张某用四轮拖拉机撞上左小腿,致左踝骨折,花去医疗费1.24万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赔,要求赵某赔偿,但赵某认为其对李某所受的损害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为赵某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的,赵某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双方协商未果。做了好事又受损失的李某心有不平,便将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3167元。
庭审中,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关系,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劝说双方互相退让。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赵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因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所致损失27812.9元。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这种行为对弘扬社会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帮工人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行为,否则不管被帮工人对损害后果有无过错,都应对帮工人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给出的答案是:义务帮工中受伤,损失由被帮工人赔偿。
法官提醒:帮人助人是一种美德,我们积极倡导助人为乐的精神,但是在帮助他人的同时,我们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安全,被帮工人也要维护好帮工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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