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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施工瑕疵被判赔

时间:2026-11-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97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陈洁 曹晓丹)厂房竣工验收后近5年,陆续出现排水管堵塞、墙体渗水、地面开裂等质量缺陷,承包人能否以工程已竣工验收为由免责?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施工方承担质量损失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某环卫公司将市政机械制造项目土建及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价约2900余万元,其中屋面防水、外墙防渗保修期为5年,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2019年2月,某建设公司进场施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陆续出现排水管堵塞外溢、墙体渗水发霉、墙地面开裂下沉等问题。2024年10月,某环卫公司开挖生产车间水管后查明,排水管破裂、堵塞原因是,管道底部未按照设计与施工规范铺垫砂石。该公司遂诉至新罗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4.75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案涉室外排水与电缆工程部分施工项目不符合验收规范,存在影响工程耐久性与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办公楼渗水系外墙窗框密封胶开裂、外墙砖灰缝存在质量缺陷、墙体与结构梁交接处留有缝隙造成,上述质量缺陷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27.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是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即使发包人未完整交付施工图纸,承包人也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施工规范擅自施工,如发现图纸缺失,应当及时书面提出异议。案涉工程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建筑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产生财产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2月,新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环卫公司支付工程质量损失27.35万余元、鉴定费12.2万元,两项合计39.5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环卫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6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竣工验收不等于“一劳永逸”。承包人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仍需依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问题清单,是保障维权顺利推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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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平筠
  • 终审 / 孙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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