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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锋资产: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 券商分配权将大打折扣

时间:2014-03-24 14:45:56|来源:新华网|点击量:12845

    3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98号文),此次政策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内容上,老股转让、网下市值配售、加大对网上的回拨、向公众性质的机构倾斜、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限制一个报价、有效报价4亿股以下不少于10家,4亿股以上不少于20家等。

    对本次新规的主要变化,我们的理解是:

    1、限制了老股转让,未来老股转让取决于自愿锁定12个月及以上的限售期配售股票,未来老股转让基本上得到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2、市值配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打新专业户”,要求不少于1000万市值的非限售股份对于大资金来说影响不大;

    3、对网上认购超过150倍的,网下保留的数量不超过公开发行量的10%,但从1月份发行的48只的历史来看,只有4只股票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

    4、比例配售倾向公众性质的机构以满足年金和保险需求(40%以上再增加),略微不利于专户,但是过去1月份的发行实践中,大部分都是等比例配售,所以影响不大;

    5、对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对承销商的影响比较大,券商的分配权力大打折扣;

    6、过去的三档报价,现在变成了一档报价,4亿股以下的有效报价不少于10家,超过4亿股的不少于20家。这个变化使机构中签概率显著下降,和定增方式有些类似。

    此次发行制度改革,做了比较大的调整,增加了网下市值要求,改变了三档报价方式等,往市场化方向更迈进了一步,但是对不同机构和个人仍有明显的不同倾向。

    此次发行制度改革,并没有具体提及现在常见的信托、专户、资管等通道资金,以及个人和其他企业机构如何参与新股发行网下配售。但从分配上要求倾向公众性质的机构,从长期看,新股网下配售发行也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在行情低迷,出现破发、发不出去的情况时,未必就对公众性质的机构更有利。

    或许注册制的实施才能带来新股发行网下配售的全面市场化,我们希望未来无论公募还是私募、个人还是机构,只要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在新股发行网下配售上均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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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申晴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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