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我省将围绕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通知》明确,我省要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学校牵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社会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机制,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将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其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随迁子女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学费待遇。我省将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各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我省将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职业病防治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流动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将符合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范围。
在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省级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项目择优扶持。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争取40岁以下的农业转移劳动力至少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
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权利。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探索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其承租市场住房。
为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还要强化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障。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省财政还将建立专项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情况、各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情况等,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方和中小城镇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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