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规定,今年我市将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如下:
伤残一级津贴每月增加200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0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0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0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60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50元。
生活护理费部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含1996年10月1日)出生的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外增加10元。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380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000元(孤寡老人为12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0元)。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这位负责人说,各县区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4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津贴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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