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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禁酒规定

时间:2014-06-19 16:16:57|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24239

驻办〔2014〕8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人员良好形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狠刹“四风”,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白酒、葡萄酒、黄酒、啤酒以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三条  所有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

(一)接待招商引资客人;

(二)接待上级机关部门领导在我市举行的公务活动;

(三)接待市外来客;

(四)家庭活动或婚丧嫁娶等。

第四条  无论是一般工作人员或者是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一律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一个月内发生两起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被查处的,在严肃处理当事人的同时,对单位进行内部通报批评;一个月内发生三起以上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被查处的,或因工作日午间饮酒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综合评先资格,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一把手”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是文明单位的,由市文明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问责追究,予以内部通报。

第七条  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中央和省驻驻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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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王艳凌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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