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金融租赁公司坚持功能定位、回归本源,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2023年,直接租赁业务投放2814.87亿元,同比增长63.39%,占租赁业务投放总额的16.42%,同比上升4.31个百分点。
为推动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专家表示,为更好地适应金融租赁行业新形势,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办法》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引导其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
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做好租赁物的管理、估值等业务,有助于降低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对此,《办法》从多个方面细化和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包括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等。
《办法》为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监管,进一步优化和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今年3月,《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办法》进行修改,是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此举有助于强化主要出资人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有利于未来更稳健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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