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在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此,诚信社会建设问题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诚信社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更强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因此,建设诚信社会不仅是广泛深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协同共治、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诚信社会与法治社会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诚信社会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另一方面,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的根基,没有法治社会,就没有诚信社会。因此,全面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公平有效的法治保障。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良法善治。
良法是善治前提。科学立法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前提。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无良法,必无善治。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落地生根是法律的生命线。我国传统立法思路是宜粗不宜细。这一思路有利有弊,虽然适合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实践,但需要与时俱进。因为,“草色遥看近却无”的立法缺陷会降低法律应有的透明度、预期度、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因此,要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精准立法的原则,从根本上确保立法的科学性。
任何诚信友好型法律法规都要体现“三升三降”的立法思维。一是提升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将其归零甚至变成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升守信主体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升受害主体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我国社会生活中失信现象的成因很复杂,但监管失灵、监管懈怠、监管盲区、监管漏洞与监管真空地带是重要原因之一。要打造诚信社会,就需要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推动监管转型,实现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精准监管、法治监管、透明监管、民本监管。要按照“放权、赋权与维权”的理念,充实监管权限,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消除监管盲区与监管套利现象,形成监管合力,弘扬诚信文化,提升监管公信力。建议早日建成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跨市场、实时更新、免费查询、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现代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信用监管的抓手是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的信用奖惩机制。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是强化信用监管的公信力之所在。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再多再好,倘若束之高阁、挂在墙上,也不会建成诚信社会。各级法院对各类失信民商事应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实现对守信者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与精准保护,确保每份裁判文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市场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乃至国际社会的检验,真正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诚信的民商事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检察院在诚信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责大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建议各级检察院进一步激活公益诉讼、民行案件抗诉以及检察建议等各项检察权职能,通过由点及面的一系列个案,有效推动诚信案件的公正司法。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并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统一的规范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拒绝或怠于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院的社会责任担当,利国利民,值得点赞。
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早已载入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较为成熟的诉讼监督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比如,2016年,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3282件、再审检察建议2851件,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3254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20505件。当然,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院抗诉工作新的司法需求,还需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彰显更加有为的实践效果。事实证明,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弘扬诚信精神,捍卫诚信原则,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判决真正经得住法律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建议源于检察机关对一系列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既能涵盖案件的裁判结果,更能洞察案件的成因以及当事人的心理过程,因而对惩恶扬善、预防失信违法犯罪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检察机关要善于从浩如烟海的案例富矿中萃取相应的“法律营养素”,并及时、慷慨地奉献给全社会。
建设诚信社会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多赢共享的诚信工程、促进和谐的社会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我们只要进一步健全诚信友好型的立法体系、监管体系、司法体系、企业自治体系、行业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就一定能够早日建成诚信社会,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书写新时代的壮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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