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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2026-08-14| 来源:大河网 |点击量:56

大河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幼儿园收费行为,健全学前教育收费监管机制,减轻群众育儿负担,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行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全省各类幼儿园收费作出了规定。

收费项目统一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办法》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各地制定并公布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同时,两类费用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多退少补”的非营利原则,不得与保教费捆绑收取,充分保障家长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分类管理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对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实行分类收费管理。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和延时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或调整,以成本监审或调查为基础,扣除政府投入和社会无偿捐赠后,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同时,可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班型设置、地区差异等实行差别化定价,既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又防止收费超出群众承受范围。

规范收退费管理,切实保障家长权益

《办法》在收退费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保障家长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收费标准调整上,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儿童均按降低后标准执行。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

退费规则更加细化: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费根据儿童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全额退还当月费用;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退还;超过一半的不予退费。因幼儿园原因未开园或停课的,按实际天数退还。伙食费按照儿童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办法》还对服务时长收费作出具体规范:全日制幼儿园法定工作日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超出部分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可正常开班,保教费可在日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并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退。

严守收费红线,强化监督管理

《办法》划定了多条收费红线:严禁幼儿园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以外的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严禁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办法》还要求幼儿园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职责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前教育收费秩序。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4日至9月13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hnsfgwsfglc@163.com)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李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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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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