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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江鲜用电捞网捕鱼 两男子被判拘役

时间:2026-08-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41

中国法院网讯(李梦婷 谢道楷)不为售卖、只为尝一口江鲜,作业约一小时、渔获仅十余条,却触碰了长江生态保护的法律红线。日前,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茆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庭审结束后,法院监督见证二被告人履行了增殖放流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1日,王某某、茆某某随船航行至湖北省武穴市盘塘水域停泊等待装货。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将电捕鱼工具搬至随船交通艇上,随后驾艇行驶至对岸湖北省阳新县富池镇黄连洲附近长江水域捕鱼。作业中,王某某使用电捞网电鱼,茆某某负责驾驶小艇并使用抄网捞取渔获物,持续约1小时,共捕获渔获物10余条。凌晨3时许,二人返回运输船并在生活区处理渔获物,准备在船上食用。凌晨4时许,茆某某发现公安机关执法艇靠近,将渔获物、塑料箱等抛入江中,并冲洗现场痕迹。当日6时40分,民警登船勘验固定证据,并查获鱼箱、蓄电池、充电器等物。

到案后,二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出资共计2070元购买鱼苗实施增殖放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茆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其捕捞行为涵盖了非法捕捞的全部法律禁止项,系危害性较大的捕捞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自愿出资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二被告人渔获物数量较少、主观上无牟利动机、客观上未获利以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情况,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电鱼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险性。高压电流不仅会导致水域内各类水生生物大量死亡,严重破坏水体食物链和生态平衡,还极易引发触电伤亡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广大民众应自觉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切勿因一时口腹之欲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共同守护长江母亲河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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