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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12万后被拉黑,是消费还是欺诈?

时间:2026-08-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147

作者:张国庆

主播以暧昧言语营造恋爱假象,诱导用户持续打赏,用户刷爆信用卡后被拉黑。这场披着“恋爱”外衣的打赏,究竟是服务消费,还是变相欺诈?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打赏合同纠纷案,法官按阶段区分定性,认定前期小额打赏属正常消费,不予退还,后期大额打赏构成欺诈,判决主播返还后期实际收益的40%。该案撕开主播“情感套路”的面纱,为沉迷“榜一大哥”“榜一大姐”的网友敲响警钟。

漫画:穆依

女子掉进“温柔陷阱”

2024年8月,广西姑娘卢某像往常一样刷着手机,偶然间闯入一个直播间。她随手点关注,给主播张某刷了几块钱的小礼物。

起初,卢某只是在直播间看表演,偶尔打赏,张某便在镜头前说声“谢谢姐姐”。9月中旬,两人加了微信好友。

10月4日起,张某的消息一条接一条地跳进卢某的手机。“真情只对你”“那我努力养你”“就算你秃了我也喜欢”——暧昧的糖衣炮弹密集袭来。10月5日,张某话锋一转,“能保我一次吗?”“七千五百分保,一个星际玫瑰”。卢某随即刷出相应礼物。

10月21日,张某又发来“你还怕失业啊”“那我努力养你”“就算你秃了我也喜欢”“累了躺我怀里吧”“你还想躺谁怀里,宝宝?”等暧昧信息。

10月下旬,卢某多次坦白自己的窘境:“之前虽然给你刷的不多,但也超出我的能力了”“昨晚已经是极限了”“我现在还得想办法还信用卡”。

但张某没有收手。他抛出了更具诱惑力的诱饵:“网恋奔现不行吗?我又不是国外的”“广州跟南宁没多远啊”。见卢某仍在犹豫,他又加码承诺——线下见面,一起承担债务。10月30日,面对卢某“钱还不上,逾期以后怎么办”等焦虑,他连发两句:“有我有我”“我在你身边可以分担”。

在此期间,卢某的打赏频率骤增、金额陡升——10月14日一天打赏5624.5元,10月23日一天打赏2704元。信用卡刷爆了,她就想办法周转,继续刷。至12月28日,卢某先后向张某及其所在团播主持汪某的直播间累计打赏125431.6元。

而当卢某终于鼓起勇气要求兑现“一起还债”的承诺时,等来的却是冷言冷语,随后被拉黑。那个曾说“真情只对你”的人,消失得无影无踪。

2025年,卢某将张某、汪某及平台运营方某平台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判令张某全额返还打赏款125431.6元。

是消费还是欺诈?

庭审当天,原告卢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平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汪某经法院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到庭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

关于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及打赏行为的性质,双方存在分歧。卢某一方认为,平台已尽到“理性消费”提示义务且对主播私聊内容客观上不知情,但不能据此完全免责,打赏应分阶段认定为赠与而非单纯的消费。

对此,平台公司代理律师反驳称:卢某充值兑换钻石、赠送虚拟礼物的全过程,属于典型的网络文化消费行为。一元钱买十个钻石,钻石换礼物,平台提供直播技术、特效、互动等一整套服务作为对价——这是双务、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绝非单务、无偿的赠与合同。律师进一步强调,平台在用户进入直播间、充值界面、打赏环节均设置了“理性消费”“量入为出”的醒目提示,还上线了“直播消费助手”供用户自行设定消费提醒,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至于主播与用户之间的私信聊天,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范畴,平台客观上无从知悉,更无法预判,不应为主播个人行为买单。

随后,卢某一方将矛头直指张某:“这不是打赏,这是骗局。”其代理律师坚称,张某以表达感情为名,实则行欺诈之实,通过暧昧话术,让卢某误以为双方正在建立恋爱关系,从而诱导其持续、大额打赏。这种基于错误认知作出的财产处分,完全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欺诈可撤销的构成要件,应当全额返还。

然而,张某、汪某均未到庭应诉,针对上述指控,法庭需独立审查以下三个问题:张某以暧昧话术诱导大额打赏是否构成欺诈?若构成欺诈,卢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返还金额及比例应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因两被告未到庭,无法通过当庭辩论呈现,只能依靠在案证据作出认定。法院依法审查了卢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播平台充值及打赏流水、用户服务协议等证据,结合平台公司出具的《用户信息披露函》,对双方各阶段打赏金额、互动内容及分成比例逐一核实认定。

法院:按阶段定性,按比例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打赏涉及多方主体、打赏标的特殊、动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卢某与平台公司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协议,平台提供技术、管理和运营服务,卢某享受直播观看等权益,双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且平台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对主播私聊内容不知情,不承担责任。

案件的症结聚焦于卢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上。法院将这段关系“一分为二”:第一阶段,2024年9月18日至10月5日,卢某打赏2834.4元,未超出正常打赏范畴,打赏与直播表演之间存在合理对价,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第二阶段,从10月5日开始,打赏频率骤增、金额陡升,卢某对汪某账户打赏111463.3元,对张某账户打赏10745.8元。张某通过线下私聊反复表达爱意、暗示奔现、承诺分担债务,诱导卢某为其冲业绩,这一阶段应认定为赠与。

那么,这份赠与能否撤销?张某在无意与卢某建立恋爱关系的前提下,言语暧昧、对示爱不拒绝,刻意营造恋爱预期,并在卢某多次表示无力承担后仍索要礼物、承诺“一起还债”,这一系列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卢某基于受欺诈作出的赠与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撤销不等于全退。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主播身份、打赏收益分配规则(张某仅分得36%)应有基本认知,对自身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以张某实际获得的净收益为基数,即打赏总额乘以36%的分成比例,酌定张某返还该净收益的40%,共计17598.11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卢某返还17598.11元,驳回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后余思】

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直播生态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打赏机制在激发内容创作活力的同时,也滋生出以暧昧话术诱导打赏、以恋爱假象收割用户的乱象。此类“感情套路”屡见不鲜,已成为困扰直播生态的普遍性问题。

本案延续并细化了近年来司法实践对直播打赏“按阶段区分定责”的审理路径——前期小额、与表演对价的打赏归入消费,后期大额、以恋爱期待为驱动的打赏定性为赠与;将主播以暧昧话术虚构恋爱预期、诱导超额打赏的行为认定为欺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指引。它打破了公众“刷多少退多少”的朴素直觉,构建起“消费归消费,赠与归赠与,欺诈归欺诈,过错归过错”的精细化审理模型。

需要明确的是,民事欺诈的认定并不等同于刑事诈骗罪的成立。刑事诈骗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始无履行真实意愿,且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的是民事欺诈、撤销赠与,是否涉及刑事责任需由公安机关另行侦查认定。受害人若认为涉嫌犯罪,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比裁判规则更值得警醒的,是这起案件揭示的残酷现实:当“抱抱”“养你”变成索要礼物的前置话术时,感情就成了收割的工具。张某那句“有我有我”,不是奔现的承诺,而是欺诈的信号。卢某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沉痛的——累计打赏12.5万余元,信用卡刷爆后仍被持续索要,最终等来的是冷言冷语和拉黑失联;法院判决撤销欺诈性赠与后,她实际拿回的不足两万元。沉醉于虚拟世界筑成的“梦幻港湾”,蓦然惊醒时,只剩一地鸡毛和冰冷账单。

本案为所有直播参与者划出清晰底线:用户须保持清醒,切莫将打赏误当作建立感情的筹码——那些暧昧话术的本质,是利用情感期待谋取利益。主播须守住法律红线,以情感为饵诱导打赏,民事上构成欺诈的,赠与可撤销、收益按比例返还;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达到追诉标准,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平台亦不能将弹窗提示和“对私聊内容不知情”当作无限免责的挡箭牌,如何在技术层面尽早识别异常打赏、介入高风险互动,仍需持续发力。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主播、用户还是平台,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感情为幌子的打赏诱导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决抵制。各方应共同努力,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共建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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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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